今天在税务总局网上看到这么一个问题,感觉挺有意思。 我单位目前均实行线上交易操作,交易过程中无人工参与收款与复核,在为顾客开具电子发票时,本着发票开具真实性的原则,收款人和复核人处是否可以为空? 答: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根据《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节……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解读……七、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核定电子专票时有什么具体要求?……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同属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因此,按照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无法做出针对答复。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任何单位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于发票中的收款人和复核人应按照实际情况据实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晶晶亮读后感】 提出这个问题的人,在我看来是一个认真而天真的人。 认真的地方,在于他提到了“本着发票开具真实性的原则”,说明他对发票开具的各项规定是学习了,思考了,是想严格按照规定来做这件事情。 天真的地方,在于他对发票的收款人和复核人理解得过于狭窄了。线上交易,确实不会收到真实的现金,但线上交易,交易对价总归是进了某个账户,这个账户总共是有人负责管理,这就是收款人。发票虽然是系统开具的,但总共有需要为此事负责的人,这就是复核人。 不是说当一切都自动化了,背后的人也就不存在了。 就像前两天我看到的一个问题,虚拟偶像的代言费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人说不需要缴,因为这不是一个真实的自然人。这样的说法未免太表面化,虚拟偶像虽然不是真实的人,但他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真实的,虚拟人背后有真实的个人或公司在操控,这些实际受益的个人和公司是需要按照规定缴税的。 网络时代,会遇到很多之前不曾见过的问题,但一定要透过表象看本质,不要让浮云遮蔽了双眼。 问答来源:税务总局;晶晶亮的税月点评 2008年12月的解答—— 无收款人和复核人的增值税发票能使用吗? 我公司增值税发票上一向只打印开票人,现有客户提出退票,理由是未打印收款人和复核人。这理由成立么?这两项不影响发票认证,能否盖章或手工填写?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文件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应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填写齐全。 来源:安徽税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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