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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办理操作指引

发布于 2021-12-14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办理操作指引(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1年2月)
  目录
  一、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前全额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四、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五、杭州亚运会有关捐赠税前全额扣除
  六、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优惠延续十年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延续五年
  九、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优惠延续四年
  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续四年
  全新政策
  一、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前全额扣除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二)政策要点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案例解析
  案例:A企业为生产防疫口罩企业(一般纳税人),2020年度利润总额90万元。主营的防疫口罩不含税价10元/件,成本价8元/件。将自产的10000包防疫口罩直接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已取得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该批口罩耗用原材料购进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额1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1.自产货物用于免税销售的,其耗用的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借:库存商品 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000
  2.自产货物用于对外销售的,应视同销售
  借:营业外支出 103000
  贷:库存商品 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
  3.单位将自产货物,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13000
  贷: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13000
  (四)填报方法
  本指引不考虑其他税费,申报表中填入的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1.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00000元,调增视同销售成本90000元(含转出进项税额10000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目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1
  2
  1
  一、视同销售(营业)收入(2+3+4+5+6+7+8+9+10)
  10
  10
  7
  (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
  10
  10
  11
  二、视同销售(营业)成本(12+13+14+15+16+17+18+19+20)
  9
  -9
  17
  (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
  9
  -9
  3.申报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该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医院的实务捐赠,准予全额税前据实扣除。其中,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即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实务捐赠视同销售后的税收金额(10.3-1.3+1)。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
  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增金额
  纳税调减金额
  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
  1
  2
  3
  4
  5
  6
  7
  7
  三、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10
  *
  *
  10
  *
  *
  *
  8
  1.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
  10
  *
  *
  10
  *
  *
  *
  11
  合计(1+2+7)
  10
  0
  0
  10
  0
  0
  0
  (五)注意事项
  1.“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2.企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3.企业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4.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请关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公告。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二)政策要点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案例解析
  B企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20年6月购进一台单价为600万元的设备(税法更低折旧年限10年),不考虑净残值。会计处理:2020年7月开始按照直线折旧法分8年进行折旧。会计计提折旧额=600/8/12×6=37.5万元,假设企业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则税法允许税前扣除金额为60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0-37.5=562.5万元,节税562.5×25%=140.625万元。
  (四)填报方法
  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2行“(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填入相关内容。注意:第12行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金额;第11、12行第6列填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月折旧额”,即依照固定资产税收规定更低折旧年限,按直线法计算的1个月折旧额。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资产原值
  本年折旧、摊销额
  累计折旧、摊销额
  资产计税基础
  税收折旧、摊销额
  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
  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
  累计折旧、摊销额
  1
  2
  3
  4
  5
  6
  7(5-6)
  8
  9(2-5)
  3
  所有固定资产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600
  37.5
  37.5
  600
  600
  *
  *
  600
  -562.5
  12
  其中:
  (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
  600
  37.5
  37.5
  600
  600
  5
  595
  600
  *
  (五)注意事项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2.是否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3.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请关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公告。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二)政策要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三)案例解析
  C企业为交通运输企业,2018年成立,无境外所得,无合并分立事项,成立当年盈利10万元,2019年盈利20万元,2020年受疫情影响亏损30万元。根据新政策,2020年的亏损最长弥补年限由2025年延长到2028年。
  (四)填报方法
  在将有关数据填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第11行填入相关内容。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行次
  项目
  年度
  当年境内所得额
  分立转出的亏损额
  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
  弥补亏损企业类型
  当年亏损额
  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
  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可弥补年限5年
  可弥补年限8年
  可弥补年限10年
  使用境内所得弥补
  使用境外所得弥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9
  前二年度
  2018
  10
  0
  0
  0
  0
  100(一般企业)
  0
  0
  0
  0
  0
  10
  前一年度
  2019
  20
  0
  0
  0
  0
  100(一般企业)
  0
  0
  0
  0
  0
  11
  本年度
  2020
  -30
  0
  0
  0
  0
  500(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
  -30
  0
  0
  0
  -30
  12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30
  (五)注意事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四、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二)政策要点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注意事项
  案例解析、填报方法和《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比照本指引第三条“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五、杭州亚运会有关捐赠税前全额扣除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18号)
  (二)政策要点
  自2020年4月9日起,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三)注意事项
  案例解析、填报方法比照本指引条“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前全额扣除”。
  六、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二)政策要点
  自2020年1月1日起,一是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是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六是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三)案例解析
  D企业为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2015年开始获利,按照原有政策享受“企业五免五减半”(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2020年为获利的第6年,根据新政策,可以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企业十免”(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0年纳税调整后所得46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46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115万元(460×25%),按照“企业十免”新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所得税额1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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