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发票工作是会计人的一道坎,也是众多企业与财会人员关注的重点。增值税发票怎么抵扣?丢失发票怎么办?如何进行税前扣除?为此,今天小编倾尽洪荒之力,为大家精心整理了一期发票问题大汇总,这些问题涵盖了税务工作各个方面,估计你今后会经常碰到,非常实用,小伙伴们快快看过来! 答: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纳税人常用的增值税发票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用到2016年6月30日)等。 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是相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而言的,这两者是企业经营中最常见的增值税发票。 答:从发票开具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若对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其他纳税人如自然人,同样只能通过代开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从受票方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给除自然人外的增值税纳税人,而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开具给所有的受票对象。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进行识别、确认。一般情况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需在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进行进项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进项抵扣的概念,所以也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行认证工作。 答:不能作为抵扣凭证,应退还给开票单位,并要求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答:可以。 《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或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答:不是的。根据规定,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根据政策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因此也不需要进行认证。 同时,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用于免税事项、简易征收事项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事项的进项,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具体有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参考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后作进项税额转出操作。另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由于不动产使用寿命较长,纳税人在使用过程中,购买初期可能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而以后有可能转为用于应税项目。根据最新税法规定,在转为应税项目时,不动产可计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而计算抵扣的基础,是购买不动产时已经认证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进项转出的进项税额。 答:不可以,应要求购买方作废原信息表,并重新按照协商结果填开一张新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条第(三)规定,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答:《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保险企业应为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上述个人保险代理人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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