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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沪港通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

发布于 2022-01-22

  2017年11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通知——财税[2017]78号 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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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内地个人买卖港股差价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此次沪港通税收政策的优惠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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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17]78号文主要是出于沪港通尚处于启动试点阶段,为吸引内地个人赴港投资,推动沪港通的开展,而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相关政策——
  财税[2014]79号 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2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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