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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在此

发布于 2021-12-14

  减按20%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平均值计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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