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又要开始忙活起来了,大家是不是都有因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口径和办理流程不了解而没能及时享受的情况。 今天,小编就给各位带来了汇算清缴的干货,咱们好好说道说道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那些事儿~ 列位看官请往下瞧嘞! 1、什么样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是不是要求多多的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1项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只要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号对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其他限定性规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也可以享受这项政策优惠。 2、怎么办怎么办,我原来不知道有这个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时候没享受过啊,是不是汇算清缴不能享受了呀?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附件1中《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14项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汇缴时享受”。 所以安心啦各位,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不得享受的,要在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哦。 3、我们单位是有研发费用,但是还在开发阶段没有成果,是不是不能享受这个优惠政策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目前还没有做出成果的千万不要因为误解而错过了这么优惠的政策,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不论是不是有成果,研发费用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4、我们单位有好几个不同的研发项目,可以汇总核算研发费用吗?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所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可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5、研发费用是不是要实行专账管理啊?账务处理很麻烦吧?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同时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应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并在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这可比专账管理简单多了,计算难度也有所下降,大家千万不要望而却步。 6、万一税务部门不认可我们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我们是不是还要跑科技部门开具证明?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所以大家放宽心,即使税务部门有异议,也会直接跟科技部门协商,不需要企业自行去科技部门打证明的。 7、这么好的优惠政策,我们企业要享受是不是条件很严格?是不是需要准备一大堆材料去税务机关审批?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看了上面的解释,大家是不是对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理解的透透的了,如果单位满足条件的话,赶紧去税务机关备案享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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