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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财产损失中存货价值的确认

发布于 2021-12-14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号),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责权划分上,合理界定申请、审批、检查各环节的责权,强化纳税人真实申请责任,同时也强调审批责任,明确实地核查要求,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落实“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现就如何认识、确定财产损失中存货的价值及其具体操作方法谈一些本人的看法:
  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的产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等。由于存货的实物形态品种繁杂、存放地点分散等原因,造成失窃、水火灾害等损失的几率比较高,且企业存货往入处于流转之中,因此受损存货价值的确认相当复杂,争议也比较大,所以,确定其价值的具体方法显得非常重要。
  由于存货受损的程度不一,有可能全部受损,有可能部分受损;且实物形态各异,有材料形态,有成品形态,也有半成品(在产品)形态,账面余额不可能把每类存货的余额一一反映出来。我们认为存货的损失价值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这样才能将存货分门别类合理地确定其价值。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我们认为应当按受损时存货所处的实物形态分别核算。如存货中的原材料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就比较简单,无非是购进该原材料所支出的货款及运杂费等。而存货中的在产品、半成品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就相当复杂,特别是规格型号多、加工工序多的产品,要把每个品种、每种规格型号、每道工序在受损时所耗用的原材料、投入的人工工资及相关的制造费用核算出来,操作方法上确实相当复杂,工作量相当大。
  1、搜集相关资料,寻找计算依据
  为确保存货受损价值依据充分、核算正确、切合实际,必须及时搜集相关的各种资料:
  (1)受损时的相关证明(这是确定存货损失日的依据);
  (2)受损时存货的数量(核实的数量应分别受损和未受损存货);
  (3)产成品的材料定额、工资(工时)定额;
  (4)近期原材料进货凭证(一般取存货受损日前3-6个月的原材料凭证,越接近损失当日越好);
  (5)工资结算单;
  (6)财产受损日前6-12个月的生产成本明细;
  (7)企业报税务部门备案的存货处理方法;
  (8)其他相关资料。
  2、客观公正地确定单价,合理计算受损价值
  各类存货(以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为例)受损价值确定方法如下:
  ①原材料
  原材料指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成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燃料等。
  原材料价格的确定,主要依据为企业所供的原材料进货发票,但要注意两个方面:其一审核原材料采购渠道是否合理,对人为的不合理因素要剔除;其二原材料的单价一般采用加权平均法,尤其是价格波动较大时更为重要,采用加权平均单价,能充分体现其公正、合理。
  原材料价值=∑(每种材料数量×单价)
  ②产成品
  产成品指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产成品的受损价值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其单位价值由“料”、“工”、“费”三项成本构成。
  “料”为直接材料,即构成产品实体的主要材料,其单价与原材料中的主要材料单价要一致,再按各项材料的消耗定额进行核算。
  “工”为直接人工,包括生产工人的工资及按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其计算公式如下:
  工资和福利费单位成本=工资定额×(1+规定计提职工福利费比例)
  式中:工资定额为企业根据完工产品逐道工序工资定额累加数。
  “费”为制造费用,即生产成本中除工、料以外的其他成本,包括辅助材料、动力费、车间管理人员工资及附加、折旧、修理费、办公费和其他等,单位制造费用采用产量平均法进行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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