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预售收入均不含增值税。取得建筑安装服务增值税发票,应按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 那么,发票备注栏到底有哪些规定?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1. ? ? ?差额征税,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 ? 2. ? ? ?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 3. ? ? ?销售不动产,应在发票“货物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证不填),“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4. ? ? ?出租不动产,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5. ? ? ?国税机关为跨县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在地税代征,非异地预征】),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 发票备注栏的各项规定 ?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115个汉字】 ? 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3号: 备注栏内注明代开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国税发[2004]139号:15位代开国税机关代码=6位地区代码+2位机关编码+DK+4位序号+1位校验码=11010100DK00010】销方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三、(三)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 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征[2006]6号: 市级报刊遗失声明,备注栏补开注明“遗失补开”。 ?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自2016年1月1日起,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税总函〔2016〕145号: 由地税局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项目】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地税代开增值税发票,使用六联专票和五联普票。第四联代开岗留存,第五联征收岗留存,其他联次交纳税人。按下列要求填写增值税发票: ? 1、 ?“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减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 2、 ?“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地税局名称;“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发票地税局代码; ? 3、 ?“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免税代开普票可不填); ? 4、 ?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5、 ?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 6、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 7、 ?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疑为税总授权虚开?《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时代收车船税,并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 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 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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