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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向境外股东分红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发布于 2022-01-09

  问:我公司是股份制企业,有境外股东,公司决定近期给境外股东分配上年利润,目前还未实际支付。请问,我公司应在何时代扣代缴境外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另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因此,上述公司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就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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