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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国税发(2005)68号文与《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出口退税的规定是否存在冲突

发布于 2022-01-22

  国税发(2005)68号文与《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出口退税的规定
  是否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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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我们是出口企业,但未申请退税,税务局要求我们作为内销企业来申报增值税,并发送了国税发(2005)68号文做为依据。请问该文与增值税条例中有关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的规定是否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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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是一项实体规定,但具体如何实现税率为零即如何进行操作办理,条例本身并未明确。另外,参照《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货物出口的免税(即出口税率为零),出口货物的抵税、退税均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定手续办理。可见,企业申请退税不仅仅是要求退还进项税额,同时也要求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在企业未申请退税的情况下,是否当然视同未进行免税的申报,从而因未履行该等申报程序而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如同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履行法定手续,但因未履行或者逾期履行,导致免税优惠不能享受。
  故,《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及其他相关文件,是对具体出口免、退税的管理规定,是在企业符合免退税实体要件的情况下,要求其必须履行之程序要件,一旦程序要件不具备,则仍然不能享受实际的优惠。律师认为,就这个意义而言,该文件与条例并无冲突。
  当然,程序要件有缺失,但实体要件确实具备的情况下,能否当然剥夺其实体的权利,或者是否存在着救济途径,这可能是现行出口退税制度值得商榷的一个地方。贵司的出口货物是否确实应视同内销申报增值税,尚需提供进一步资料方能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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