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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商业企业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于 2021-12-15

  问: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必须是生产型的企业,商业企业是否可以?
  答:《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第三条规定,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以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划分,而是必须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才有条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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