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据专家介绍,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几经调整,执行了将近9年的时间。这项政策对推进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国产设备生产企业的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如今,随着《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该政策走到了终点。 鼓励采购国产设备,抵免政策功不可没 有关专家介绍,1999年,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实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内资企业,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 2000年初,为了扩大吸引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国产设备,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上述政策也是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 虽然内外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和条件有所区别,但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核心内容是相同的,即企业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购买国产设备投资资金的40%,可在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从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有关人士介绍,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实施后,对鼓励企业采购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记者曾就该政策实施的效果采访了山东省部分企业。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现为中国铝业山东分公司)的人士介绍,抵免政策出台后,公司下定了进行技术改造的决心。1999年、2000年以及2003年公司进行了多项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达8000多万元,抵免了企业所得税3000多万元,极大地支持了企业的发展。此后,该公司还利用该政策进行了多项技术改造。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普遍抵免有违国民待遇原则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曾经历了严峻挑战。一些外国政府及企业认为,该政策明显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国民待遇的原则。购买国产设备能够抵免企业所得税,而购买进口设备就不行,与国民待遇原则相悖。 此外,自2004年7月在东北地区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后,不少人认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既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产生效益后又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了双重的税收优惠,加剧了不同地区企业税负的不公平,要求对该政策进行调整。 由于上述因素,在2004年时就有专家预测,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面临三种命运:一是取消;二是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两项政策并行,由企业择优适用;三是对政策进行调整,限定行业,缩小范围、堵住漏洞后继续保留。 在有关方面讨论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命运时,“两法”合并,制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已进入关键时期。有关部门不想急于取消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而是想在“两法”合并时再解决。于是,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得以一直执行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 德勤、毕马威等会计师事务所的专家介绍,《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规范了税收优惠政策,将以前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所得税优惠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新格局。目的是通过实施统一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过去很多税收优惠政策。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既没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保留,也不属于可以过渡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其停止执行就成必然了。《企业所得税法》通过不久,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专家就提醒纳税人,在2007年底前采购的国产设备,还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需要抓紧时间办理。 特定抵免取代普遍抵免,优惠政策并未完全取消 有关专家介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完全取消购买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相似的优惠政策在新法中也有所体现,那就是用特定抵免取代了普遍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专家解释说,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还是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的。这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相比,只是设备范围、可抵免额进行了较大的调整,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优惠取代了原来的普遍优惠,抵免额从原来的40%降低到10%. 有关专家提醒,虽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本身停止执行了,但有关纳税人还需要妥善处理遗留的问题。比如,纳税人在2007年年底前已经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仍然属于可以抵免的范围,纳税人应及时办理。纳税人已经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从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仍需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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