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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筹办期业务招待费扣除案例分析

发布于 2022-01-22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对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有人提出疑问,公告中“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规定,还是《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中关于筹办费的规定?
  案? 例
  某公司自2010年6月开始筹建,至年底筹建结束,共发生筹办费1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0万元,筹办费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100
  ? 贷:银行存款 100。
  2011年1月,该公司开始生产经营,当年实现营业收入2500万元,成本费用2300万元,其中发生业务招待费20万元,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及调整因素,该公司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分? 析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假设该公司采取“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的方法,针对上面提出的问题,2010年发生的100万元筹办费可扣除额有两种计算方法。
  种方法,按照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规定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更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筹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并入筹办费扣除年度的业务招待费中,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由于[(10+20)×60%]>2500×5‰,则应纳税所得额=(2500-2300-100)+ [10+20-(2500×5‰)]=117.5(万元)。
  第二种方法,按照筹办费的规定扣除。
  筹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处理,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计算可扣除额后,按国税函〔2009〕98号文件中关于筹办费的规定计算扣除。
  2011年可扣除的筹办费为:100-[10×(1-60%)] =96(万元)。
  由于20×60%<2500×5‰,则应纳税所得额=(2500-2300-96)+[20×(1-60%)]=112(万元)。
  上述两种计算方法,哪种正确呢?税务总局办公厅在《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中对该问题进一步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按企业当年收入情况计算确定扣除限额。但是,对于在筹办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未作具体规定。考虑到招待费用属于筹办费范畴,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按照《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所以,第二种计算方法正确,该公司2010年发生的筹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10万元,先按60%的扣除标准直接计入筹办费,再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不再将此并入2011年的业务招待费,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相关政策——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策略 <何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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