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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城简评青岛所得税解答的几个争议问题

发布于 2022-01-09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1]4号
  5、问: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支付的赔偿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税务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及《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所称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企业因产品质量的原因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或经过法院判决,其支付的赔偿款不符合资产损失的定义,因而不属于资产损失,而属于赔偿支出,应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企业如能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证明确属赔偿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评:此条解释未能明确解决问题。何谓:“充分适当的证据证明”,是否是发票,回避了矛盾的焦点问题。
  实际执行时还是模糊。
  税中望月评析:何谓“充分适当的证据证明”,笔者认为一是产品交易的事实成立,二是确属于产品质量纠纷或仲裁或诉讼或协议公证等证明原因即可,证据只要充分,只要适当即可。
  6、问: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不得冲减土地成本,而应当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评:明确了返还确认收入,以地产企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有利。
  但如何确认收入,也会产生争议。因为土地成本是要分摊成本对象的。土地返还款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分期确认收入。将严重影响所得税的资金占用。
  实践中,一般要按实际收到返还款项的当年确认收入,而返还时,企业还处于准备开工阶段,成本费用与收入难成比例。
  税中望月评析:千万别认为企业所得税这么处理了,土地增值税也会这么处理,土地增值税属于最烂的税种,又不掌握在一个主管当局,一句话,可以侥幸,别当真了。
  11、问:某企业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于2010年1月一次性收取了2010年至2012年的房租,该企业收取的租金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进行处理?
  答:《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条款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企业应当据此进行处理。
  分期确认的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⑴租赁期限跨年度;
  ⑵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
  如不符合以上条件,租金后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评:需要注意的是:
  1,如租期八年,提前一次支付三年的租金。因为不符合79号文分期确认收入条件,要在取得三年的收入时全额确认为当年收入。依据是条例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但承租人,一次性支付三年的租金,要按三年分摊费用。这是权责发生制。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一)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以及: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2,如租期三年,提前一次性支付三年的租金,企业可以分期三年确认收入。也可以一次性确认收入。如企业处于免税或减税期,可以选择性确认。
  但承租人一次性支付三年租金,要按三年分摊费用。
  依据同上
  3,如租期三年,约定三年后一次性支付租金。看合同条款,企业可以按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规定,按权责发生制分期三年确认收入。
  也可以按条例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的规定,在三年后一次性收到租金时确认收入。
  但此种支付方式,因承租人无法证明其年和第二年是否真实发生租金,承租人只能在第三年实际支付租金时,才能税前扣除。
  基层税务机关大多这样处理,符合:实际发生原则。有利于征管原则。
  12、问:新办企业的开办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进行处理?
  答:开办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具体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内容。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对于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扣除。
  评:所说税收政策即:
  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更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里明确了:
  开办期发生业务招待费,如当年没有销售收入,不能扣除。也不能向后递延。
  发生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如当年没有销售收入,不能扣除。可以向后递延。
  13、问: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这里明确了: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后尚未税前扣除的装修费,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评:大多省市要求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处理。
  青岛这条解释值得同行学习。
  14、问:股权转让损失税前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损失除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等发生的损失外,需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报批时,企业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能够证明股权转让损失的转让协议或合同;
  (2)境内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被转让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3)原始投资协议或合同;
  (4)原始投资的验资报告;
  (5)相应的收付款凭据、成交及入账证明;
  (6)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损失真实性的书面声明;
  股权转让如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评: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问题总局公告已经明确。
  青岛地税这次对企业转让非上市股权损失,即低价转让股权,也做出了明确规定。青岛在股权税收管理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各地将会以青岛这条为参照,相继出台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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