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一个月里,中国的许多高净值人士被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所困扰着,然而,如何从体系的角度看待这一办法并作出应对?我们希望通过系列文章的方式来帮大家理清思路。 首先,我们要理解,这个的问题的本质是一个税务问题,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以及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利用离岸金融账户进行跨境交易,离岸金融账户的存在成为税收监管中重要的信息节点,而相关的信息则往往是税务机关无法取得的。 在经合组织“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以下简称“BEPS”)行动计划的大背景下,为应对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国际税收监管难题,20国集团(G20)和经合组织积极推行全球涉税信息透明化,希望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搜集、报告标准,并签署多边条约的方式推行全球涉税信息的交换。而在OECD推行的金融账户自动信息交换(AEOI)体系下,最重要的目的就是通过国际协作提高跨境涉税信息的透明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金融信息的交换当然还会带来包括外汇管理,反洗钱等综合管理措施的影响,一如此前总局和外汇管理局发文提示的一样。 AEOI是什么 国际税收监管本质上就是以下几个问题的回答: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以及税收实质的判定和征管实施。AEOI解决的是个层面的问题,即有效的收集整理信息。 AEOI是OECD为推进全球涉税信息透明化建立的间涉税信息交换标准,包括三个部分:《主管当局协议》范本(CAA)、《通用报告准则》(CRS),以及CAA及CRS释义。 CAA是缔约国之间的协议范本,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奠定了国际法基础。在CAA的基础上,OECD还提出了MCAA,即多边主管当局协议,以通过多边协议的方式确立自动交换规则。 CRS则主要提供了信息交换的标准和准则,包括信息应交换的账户信息、报告金融机构的范围、报告账户的种类,及报告金融机构应遵循的尽职调查程序等。 除美国已通过IGA实施FATCA与其他交换美国公民涉税信息外,全球各主要经济体及涉及离岸金融和离岸税制的及地区均已承诺加入AEOI。截至2016年11月,已有超过110个承诺加入AEOI,其中已有87个及地区签订了MCAA,正式加入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中。 首批将于2017年9月开始次自动信息交换,包括百慕大、BVI、开曼、根西岛、泽西岛、卢森堡、荷兰等。第二批将于2018年9月开始次自动信息交换,包括中国、库克群岛、毛里求斯、瑞士等。另外,香港、澳门、新加坡等虽暂未签订MCAA,但均已承诺加入AEOI。 需要注意的是,签署MCAA并不当然意味着在该国生效执行,例如中国,虽已签署MCAA,还需要履行国内立法程序对该条约予以批注。随着国际各主要经济体对于AEOI的广泛共识,在2018年9月前,承诺加入AEOI的将签署MCAA并履行完毕其国内确认程序。 AEOI如何实现 ? 金融账户信息将通过上述路径,由A国金融机构按照CRS或A国国内法的标准搜集整理信息,报送给A国税务机关。随后,由A国税务机关进行分类整理,向其他国税务机关传递相应居民纳税人在A国的账户信息。 金融账户如何与税务监管相联系 首先让我们看看,金融账户如何和税务监管相联系,我们可以把纳税人的帐户信息简单分为四类:1)中国居民的中国账户;2)中国居民的海外金融账户;3)非居民的中国账户;4)非居民的海外账户。 这样的简单分类不难让我们发现,对中国税务机关而言,首要的是第1项信息,而这是中国国内法的问题;其次,中国税务机关会需要2)的信息,然而这些信息的拥有主体是海外金融机构;中国税务机关对3)也有兴趣,但另一个的税务机关对3)的兴趣更大,而这部分信息的占有主体是境内机构;4)则与中国税收关系不大,仅在偶然时发生交集。 这次的信息交换的本质,其实是中国税务机关通过获取3)的信息来和其他税务当局交换2)的信息,从而实现征管信息对接的重要步骤。 1. 中国居民的中国账户 中国居民的中国账户不在本次AEOI的交换范围之内,目前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交换。然而,在2015年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中,曾提出“明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报送义务”,以及: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时限等向税务机关提供其掌握的账户持有人的账户、账号、投资收益以及账户的利息总额、期末余额等信息。 对账户持有人单笔资金往来达到五万元或者一日内提取现金五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尽管出于多种原因,2015年初步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并未包含上述金融机构的信息报送义务,征管法的修订仍在继续,而根据我们的了解,未来的征管法规定中很可能包含类似的规则以便和国际税收监管制度接轨。 2. 中国居民的海外账户 中国居民的海外账户信息是中国税务机关希望通过AEOI获取的主要信息,而海外税务机关向中国税务机关交换信息的具体内容则需要账户所在国国内法的确定。所以,我们说了不算,对方的制度是关注的要点。而具体的标准基本仍然是参照CRS的规定,所以应该和同样参照CRS的“办法”规定类似。然而,那些有大量海外资产的高净值人士都应该理解2019年以后,海外资产将对税务机关一览无遗。中国税务局会怎么做?对待历史的问题、未来的问题都值得思考。 由于中国承诺于2018年9月开始信息交换,且国内立法规定的信息搜集开始于2017年1月,因此,从对等原则和实践来看,我们认为中国税务机关获取中国税收居民海外账户信息的时间有较大可能为2018年9月,对应2017年的账户信息。 3. 非居民的中国账户 非居民的中国账户信息是中国税务机关通过AEOI主要向其他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主要受到中国国内法的监管。这就是办法的规定了,虽然办法的尚未定稿,其实施时间应该和我国在AEOI下的义务相匹配,因此仍然很可能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基本按照CRS的标准明确了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和报送义务,具体而言: 如前所述,根据中国做出的承诺,年信息交换的时间为2018年9月,对应的是金融账户2017年的相关信息。 4. 非居民的海外账户 非居民的海外账户并未包含在AEOI的自动信息交换范围内。若中国税务机关希望获取相关信息,可以通过双边税收协定的情报交换条款或《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专项情报交换,请求缔约国提供相关信息。 毫无疑问,办法是中国实施全球税收征管的金融信息管理的步,而未来,我们将面临着全面征管的国际环境,让支付人把钱打到海外账户的方式不在是规避监管的有效手段,如何通过交易结构安排合理规划才是应对税务的方向。 我们用一个简单的问题清单来总结新金融时代下的税收征管规则对各个利益方的影响,并将在后续的工作中继续解答有关的问题。 对每个看到本文章的高净值人士(以及朋友和律师): 您是中国税收居民?如果答案是yes,办法暂不适用于您,如果您有大量的海外资产,则可以把下面的问题反过来看。 如果您是中国的非居民,您在中国境内有哪些金融资产 这些金融资产所对应的所得是否需要在您是居民的(比如澳大利亚)纳税? 您是居民的取得这些信息后可能做什么,追缴税款?处罚? 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过去、现在和未来的问题?转移财产还是结构设计? 对于每个看到本文章的金融机构 该如何建立识别和管理体系 多重身份如何认定和识别 客户服务和合规要求之间是如何平衡的 不合规的后果对银行而言有哪些 客户的外币资产管理应该如何考虑规定的影响 我们能协助客户安排交易结构? 注:问题很多,手机太小,敬请持续关注! 词汇表 后续相关——该来的迟早会来:中国版CRS新规评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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