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操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明确了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明确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部分调整内容。 为方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清晰掌握新政策,以下将结合申报主要变化,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梳理本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新政策实行后申报表的填写要点。 【场景案例】 1、3%及1%无差额扣除无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达起征点申报案例 深圳某零售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销售货物共开具了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1分析:该纳税人第二季度共开具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称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2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该纳税人申报时需将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填入货物及劳务类别下“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再根据引导提示进行下一步操作。 引导页页: 引导页第二页: 生成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2、3%及1%无差额有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达起征点申报案例 深圳某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共开具了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为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征收率不含税销售额为5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征收率不含税销售额为5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征收率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1分析:该纳税人第二季度共开具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1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称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0万元无需缴纳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5万元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其本期应纳税额为:150000*0.03=4500元,由于其中有10万的不含税销售是减按1%征收,故应纳税减征额:100000*0.02=2000元(系统自动带出);最后该纳税人应纳税额为4500-2000=2500元。 2.2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该纳税人申报时需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填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3%征收率)类别下的“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5万元填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3%征收率)“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住宿业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同时需根据引导提示将应纳税减征额2000元填写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税额类别下“应纳税减征额”栏次,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再根据引导提示进行下一步操作。 引导页页: 引导页第二页: 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 生成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3、3%及1%无差额超过起征点申报案例 深圳某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共开具了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征收率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征收率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征收率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3%增值税普通发票均选择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 3.1分析:该纳税人第二季度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万,增值税专用发票20万,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称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收入为40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本期应纳税额为:400000*0.03=12000元;由于开具了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元发票是减按1%征收,故应纳税减征额:200000*0.02=4000元(系统自动带出);最后该纳税人应纳税额为12000-4000=8000元; 3.2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该纳税人申报时需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填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3%征收率)类别下的“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填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3%征收率)“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住宿业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同时需根据引导提示将应纳税减征额4000元填写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税额类别下“应纳税减征额”栏次,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再根据引导提示进行下一步操作。 引导页页: 引导页第二页: 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 生成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4、3%及1%差额扣除后未达起征点且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案例 深圳某旅行社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共开具了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20万均为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时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和门票费,符合扣除条件)。 4.1分析:该纳税人第二季度共开具不含税销售额为4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符合扣除条件的20万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称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以及《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该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差额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2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该纳税人申报时需将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填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类别下的“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同时将差额扣除项目的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及扣除额填入应税行为扣除额类别下的相应栏次,再根据引导提示进行下一步操作。 引导页页: 引导页第二页: 生成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5、3%及1%差额扣除后超过起征点,减征额全部抵减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案例 深圳某旅行社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共开具了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为4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20万均为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时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和门票费,符合扣除条件),开具的3%增值税普通发票均选择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 5.1分析:该纳税人第二季度共开具不含税销售额为6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符合扣除条件的20万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称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以及《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该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差额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收入为40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本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400000*0.03=12000元;由于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20万元已经全额扣除了,故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为0,最后该纳税人应纳税额为12000元。 5.2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该纳税人申报第二季度增值税时需将不含税销售额60万元填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类别下的“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同时根据引导提示将差额扣除项目的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及扣除额填入应税行为扣除额类别下的相应栏次,再根据引导提示进行下一步操作。 引导页页: 引导页第二页: 生成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6、3%及1%差额扣除后超过起征点,减征额部分抵减申报案例 深圳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并享受差额征税政策,2020年4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4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10万元,全额开具了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20年6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10万元,全额开具了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假设扣除额无期初余额,开具的3%增值税普通发票均选择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 6.1分析:纳税人第二季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合计为60万元,由于按政策规定要扣除20万元,故最后只剩下40万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称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称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现该纳税人2020年二季度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0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为:400000*0.03=12000元;由于减按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万元扣除了10万元,还剩下10万元减按1%征收,故应纳税减征额为100000*0.02=2000元;最后该纳税人应纳税额为12000-2000=10000元; 6.2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该纳税人申报时需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60万元填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3%征收率)类别下的“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同时根据引导提示将差额扣除项目的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及扣除额填入应税行为扣除额类别下的相应栏次,再根据引导提示进行下一步操作。 引导页页: 引导页第二页: 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 生成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7、3%无差额扣除超过起征点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案例(货物类) 深圳某零售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销售货物共开具了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3%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按照1%征收率申报纳税。 7.1分析:该纳税人第二季度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0万,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称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收入为40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本期应纳税额为:400000*0.03=12000元;由于开具了不含税销售额为4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减按1%征收,故应纳税减征额:400000*0.02=8000元(系统自动带出);最后该纳税人应纳税额为12000-8000=4000元; 7.2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该纳税人申报时需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填入货物及劳务(3%征收率)类别下的“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同时根据引导提示需将应纳税减征额8000元填写在货物及劳务税额类别下“应纳税减征额”栏次,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再根据引导提示进行下一步操作。 引导页页: 引导页第二页: 引导页第三页: 生成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8、3%无差额扣除超过起征点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案例(服务类) 深圳某咨询服务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销售货物共开具了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3%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按照1%征收率申报纳税。 8.1分析:该纳税人第二季度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0万,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称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收入为40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本期应纳税额为:400000*0.03=12000元;由于开具了不含税销售额为4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减按1%征收,故应纳税减征额:400000*0.02=8000元(系统自动带出);最后该纳税人应纳税额为12000-8000=4000元; 8.2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该纳税人申报时需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填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3%征收率)类别下的“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同时根据引导提示需将应纳税减征额8000元填写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税额类别下“应纳税减征额”栏次,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再根据引导提示进行下一步操作。 引导页页: 引导页第二页: 引导页第三页: 生成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9、9.5%征收率申报案例 深圳小规模纳税人从事不动产出租业务,2020年第二季度自行开具了5%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不含税销售金额为20万元,自行开具5%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对应不含税销售金额为20万元,无其他扣除项目。 9.1分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称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因该纳税人2020年二季度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收入合计为40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本期应纳税额为:400000*0.05=20000元; 9.2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该纳税人申报时需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填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5%征收率)类别下的“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填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5%征收率)类别下的“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住宿业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再根据引导提示进行下一步操作。 引导页页: 引导页第二页: 生成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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