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新收入准则下,履约义务识别与分摊,积分以及维保费用等处理本身异常复杂,如纠缠在一起,就更加具有挑战性。 一、案例 甲企业销售政策:客户购买1130元(不含税价1000元)的产品,即赠送市场价1017元(不含税价900元)的电饭煲一台。客户取得电饭煲“提货卡”,通过扫描提货卡上的二维码,在线上商城下单并输入密码即可完成提货。客户提货时,需支付100元的2年电饭煲的质保费用,2年质保期内免维修。在客户确认收货后,返还100元虚拟币,客户可抵减100元购买商品的现金。 二、账务及税务处理: 1.销售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26.32(1000*1000/19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贷:合同负债——提货? 473.68(1000*900/1900) 注:“提货卡”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并分摊交易价格解析。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会向客户授予选择权,允许客户可以据此免费或者以折扣价格购买额外的商品。企业向客户授予的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形式包括销售激励、客户奖励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以及合同续约选择权等。 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如果客户只有在订立了一项合同的前提下才取得了额外购买选择权,并且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额外商品时,能够享受到超过该地区或该市场中其他同类客户所能够享有的折扣,则通常认为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分析: 案例中的提货卡,客户只有在订立了销售商品的合同的前提下才取得了额外购买电饭煲的选择权,并且购买1130元的产品即可取得价值1017元的电饭煲,表明客户能够享受到超过该地区或该市场中其他同类客户所能够享有的折扣,因此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应当作为单独履约义务,并分摊其交易价格。 2.提货时:(假设2年的维保费用单独售价为不含税200元) 借:合同负债——提货卡? 473.68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32.06【573.68*900/(900+200+95)】 贷:合同负债——维保费? 96.01【573.68*200/(900+200+95)】 贷:合同负债——虚拟币? 45.61【573.68*95/(900+200+95)】 注:此时是否应就赠品缴纳增值税有一定的争议,该案例未将赠品和主品开到一张发票上,增值税有视同销售的风险,笔者倾向于不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注:提货时包括三项履约义务: 转移电饭煲控制权:单独售价900 服务性维保费用:单独售价200 客户重大选择权:单独售价95,假设该虚拟币的兑换率为95% 注:维保费用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并分摊交易价格解析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企业在向客户销售商品时,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本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可能会为所销售的商品提供质量保证,这些质量保证的性质可能因行业或者客户而不同。其中,有一些质量保证是为了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即保证类质量保证;而另一些质量保证则是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即服务类质量保证。 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供的质量保证的性质进行分析,对于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表明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对于客户虽然不能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但是,如果该质量保证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的,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分析: 该案例中,客户可以选择是否使用“提货卡”,如果选择不使用,则不需支付该质保费用,因此,客户能够选择是否单独购买该质量保证,表明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分摊其交易价格。 3.结转电饭煲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电饭煲 4.如客户放弃提货:(如提货卡到期后仍然未使用提货卡) 借:合同负债——提货卡? 473.68 贷:主营业务收入? 473.68 5.虚拟币抵减现金时:(假设销售商品价值1130元) 借:银行存款? 1035 借:合同负债——虚拟币? 95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6.发生维保费用时: 借:合同负债——维保费用? 96.01 贷:主营业务收入——维保收入? 96.01 7.结转售后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维保费用 贷:库存商品或应付职工薪酬 注:同理,此时是否应就维保领用配件等缴纳增值税有一定的争议,笔者倾向于不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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