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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价款、组税价格和更低计税价格

发布于 2022-01-22

  车辆购置税——税率、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税率——比例税率10%
  ★二 、计税依据:应税车辆的价格。由于应税车辆购置来源的不同,计税价格的组成也就不一样。
  【总结】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分别是不含增值税价款、组成计税价格和更低计税价格。
  如果进口自用的是应缴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与车购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相同。
  【提示】
  ①“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依法征收车船税。
  ②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更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税务总局核定的更低计税价格。
  ③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税务总局规定的更低计税价格核定。
  ④税务总局未核定更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
  ⑤纳税人无法提供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⑥国税总局对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更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a、对已缴纳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发生更换,其更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更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b、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更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更低计税价格。
  【提示】
  1.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价外费用计税时需价税分离。
  2.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车辆装饰费均应并入计税依据计税。
  3.购买者支付的控购费,不并入计税价格计税。
  三 、应纳税额的计算
  (1)购买自用的: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17%)×适用税率
  (2)进口自用: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额+关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3)其他自用:
  应纳税额=更低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例题1·多选题】下列选项中,符合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相关规定的有( )。
  A.购买自用应税车辆时,支付的车辆装饰费并入计税依据中计税
  B.购买自用应税车辆时,支付的控购费,不应并入计税依据计税
  C.汽车销售公司代收的保险费并入计税依据计征车辆购置税
  D.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更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更低计税价格
  【答案】ABD
  【解析】选项C代收款项应区别征税,凡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代收单位的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依据一并纳税;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不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依据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
  【例题2·单选题】某汽车贸易公司2016年3月进口20辆小轿车,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25万元/辆,当月销售16辆,取得含税销售收入480万元;2辆企业自用;2辆赠送给合作单位,合同约定的含税价格为每辆30万元。该公司应纳车辆购置税( )万元。
  (小轿车关税税率28%,消费税税率9%)
  A.7.03
  B.5.00
  C.7.50
  D.10.55
  【答案】A
  【解析】该公司应纳车辆购置税=2×(25+25×28%)÷(1-9%)×10%=7.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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