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航空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案例分析 ——兼论琼地税函[2014]198号 2014年5月5日,海南地税局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4]198号)明确了“对企业补偿型的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问题。这是我迄今为止所看到的个明确对赌协议税务处理的税务文件。不论如何,海南地税敢为天下先的勇气值得我们赞扬。有关对赌协议的介绍也可以参阅我曾经写过的一篇帖子:[企业所得税] 关于29号公告另类视角之二:再议29号公告是否适用"对赌协议"之所得税处理.还可以参阅以前论坛的一些讨论帖子:预览 [并购重组] 听资本市场故事学并购重组税政系列之五:从海富投资案话对赌协议税务;[并购重组] 定向增发资产收购—业绩不达标触发补偿的税务探讨; [并购重组]税务律师视角:对赌协议税务实证分析。 琼地税函[2014]198号全文如下: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请示》(琼航财〔2014〕23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在该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特此函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5日 光看该答复我们并不能判断是否属于“对企业补偿型的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的答复,我们也不能了解对赌协议的内容是什么。笔者查阅了该答复对应的海南航空的有关公告,发现该答复可能够能够是针对2008年12月的一个关联交易(我不完全确定是否就是针对这个交易出的答复哈,请读者注意此点)。笔者针对该交易分析如下: 一、案例背景介绍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航空”)拟以 61856.766万元价格受让“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酒店集团”)持有的“北京燕京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燕京饭店”)45%股权;以172834.792万元价格受让“扬子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集团”)持有的“北京科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航公司”)65%股权和海航酒店集团持有的科航公司30%的股权。 (二)交易股权架构及关联方 1、“海南省发展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发展控股公司”) 海南发展控股公司属于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为海南省国资委。海南发展控股公司持有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航空”)40.65%股权,属于海南航空的实际控制人。 2、大新华航空 大新华航空持有海南航空51.68%的股权,系海南航空的控股股东。 3、“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 海航酒店集团、扬子江集团均为海南航空的股东海航集团的下属公司,与海南航空构成关联关系,但并非控股股东。 4、海航酒店集团 海航酒店集团属于海航集团的子公司,持有燕京饭店45%的股权和科航公司30%的股权。 5、扬子江集团 扬子江集团属于海航集团的子公司,持有科航公司65%的股权。 交易前的股权架构简图如下: (三)业绩补偿概述 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中铭评报字[2008]第0009 号北京燕京饭店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公司对北京科航项目所做的盈利预测,转让方海航酒店集团、扬子江集团的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已作出承诺,2009年、2010年、2011年,燕京饭店净利润如果无法达到预测的9698万元、12402万元、12938万元;北京科航净利润如果无法达到预测的8169万元、9452万元、11630万元,海航集团将按权益比例(燕京饭店45%股权、北京科航95%股权)以现金补偿方式补足净利润差额部分。 二、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及补偿 根据海南航空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的年报披露: 1、科航公司2009年实际净利润为-3,503 万元,与海航集团承诺的缺口为11,672万元,相关差额公司已经于2010年上半年。全部收回。科航公司2010年净利润为60.25万元,与海航集团承诺的缺口为9,392万元,公司计划2011年上半年收回。 2、海航集团承诺的缺口9,392万元在2011年已经兑现。 三、海南航空股权收购交易及盈利预测补偿(对赌协议)的财税处理分析 (一)会计处理 从公司法视角,本交易属于海南航空从海航酒店集团、扬子江集团手中收购其持有的燕京饭店、科航公司股权的股权收购重组交易。从会计视角来分析: 1、海南航空收购海航酒店集团持有的45%的燕京饭店股权 由于海航酒店集团对燕京饭店的持股比例仅为45%,不构成控制,但构成重大影响。因此,该收购不属于《企业合并准则》所规范的企业合并,受《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股权投资(权益法)。海南航空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燕京饭店 61856.766 贷:银行存款 61856.766 2、海南航空收购扬子江集团持有的95%的科航公司股权 由于海航酒店集团对科航公司的持股比例为95%,构成控制,属于《企业合并准则》规范的企业合并,但由于海航集团并不控制海南航空,所以不属于同一控制的控股合并,属于非同一控制的控股合并。海南航空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科航公司 172834.792 贷:银行存款 172834.792 3、海南航空收到海航集团盈利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盈利预测补偿(对赌协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明确的规范和意见。实务中,主要存在如下两种观点和方式: (1)调减投资成本款 该观点认为,它属于收购方或合并方在补偿期内收到或有对价时对投资成本进行调整的问题。收购方或合并方收到的补偿,不同于从被投资公司中分得的股利,同时原先持有的股权比率也没有发生变动,因此不作为收益,而作为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成本处理较妥。对方股东作为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成本处理即可。即,收购方或合并方(海南航空)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088.40(11,672×95%) 贷:长期股权投资——科航公司 11,088.40 其实质是,海南航空支付的收购对价为172834.792万元,该对价是基于,目标公司科航公司已经在“未来收益法”下对股权评估作价时考虑了未来的盈利。所以,如果未来科航公司达不到盈利预测的数,则股权出让方海航酒店集团、扬子江集团的控股股东将按照如下方式以现金进行补偿: (1)补偿金额=(科航公司盈利预测数-科航公司实际盈利数)×95%; (2)补偿对象:海南航空 这样的补偿方式就是通过出让方返还部分收购对价给上市公司(即海南航空),从而使得收购方海南航空可以得到补偿。因为收购时基于未来盈利而作出的对目标公司/资产的估值偏高,出让股东作出补偿就是一种对当时收购对价的调整。其方式就是在不改变各股东股权比例/结构的情况下,对收购公司进行补偿,从而间接使得收购方上市公司的原股东的利益得到补偿,当然实际也可以对原股东进行对赌补偿,但鉴于上市公司股东众多且分散,所以这种股东之间的对赌方式在实务中操作起来很麻烦和繁琐,并不经济,所以采取这种间接的方式是现实的。 因此,会计处理上,就视为对海南航空支付的收购对价172834.792万元的调减。调减后,海南航空收购科航公司的成本变为了161746.40万元(172834.792-11,088.40)。 (2)期权学说 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关于此处理,从理论上是完备的,但在实务中并不好操作,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限于篇幅,本文并不详细介绍这种方式,该方式在英美属于主流的处理方式,自有其原因,不再详述。读者可以参阅: 。本文并不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4、海航集团支付盈利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由于海航集团属于并非股权对价的接受方,但代为支付了盈利补偿款,因此,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海航酒店集团 3501.60(11,088.40×30%/95%) ——扬子江集团 7586.80(11,088.40×65%/95%) 贷:银行存款 11,088.40 受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088.40 贷:其他应收款——海航酒店集团 3501.60 ——扬子江集团 7586.80 当海航酒店集团、扬子江集团向海航集团支付代垫款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501.60 贷:银行存款 3501.6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86.80 贷:银行存款 7586.80 我们可以发现,这个时候,对于出让方而言,相当于对2009年度的投资收益进行了冲减。 (二)税务处理 应该说,我们在和地方层面都没有有关盈利预测补偿的税务处理规范。当然,琼地税函[2014]198号属于对本案例的个案批复,并不带有一般意义,但可以作为借鉴。按照琼地税函[2014]198号的批复意见,笔者分析如下: 1、海南航空的税务处理 海南航空收到科航公司盈利预测未达标时,海航集团支付的11,088.40万元补偿款时,与会计处理是一致的。即,调整“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也就是,调整海南航空对科航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因此,该股权的计税基础=172834.792-11,088.40=161746.40万元。海南航空不确认任何收入,也不进行任何的纳税调增。 2、海航集团的税务处理 海航集团仅仅是代垫补偿款,不存在任何的支出,也不存在任何的税前扣除事项。 3、海航酒店集团和扬子江集团的税务处理 让我们以扬子江集团为例来进行说明。在股权转让的2009年,扬子江集团确认了股权转让收益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在2010年,扬子江集团实际支付了盈利预测补偿款,视为对最初收到的股权转让对价的调整,所以在会计处理上将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在税务处理上,为简化,也不宜对2009年度进行退税处理,可以在2010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586.80万元。 当然,我们应该注意的是海南航空对赌案仅仅是诸多对赌形式中的一种,琼地税函[2014]198号也仅仅是针对个案的特定批复,需要判定是否适用其他类型的对赌。但是,笔者觉得无论如何这都是一个勇敢的尝试和“破冰”!也将促进我国税法在这个领域的研究和发展完善。 我这个人属于一旦不将自己兴趣的案例搞清楚是睡不着觉的人,正好是周末,就姑且熬熬夜吧。将有关案例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实在是学识有限,并且盈利预测补偿是非常复杂的专题,加之成文匆忙没有再仔细审阅,难免有很多错误,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政策解读—— “对赌协议补偿冲减投资成本”滥用必将导致所得税管理混乱 <肖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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