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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建筑企业自产沙石料用于建安如何缴纳增值税

发布于 2021-12-15

  问:我公司是建筑施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承包道路工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公司修建公路过程中自行生产加工的砂石料用于建筑安装。请问,销售砂石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其中销售砂石料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另外,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另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自20 14年7月1日起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所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混合销售(货物加服务)行为,只能按一种行为缴纳增值税,要么按货物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要么按销售服务行为缴纳增值税。具体如何适用税率,应按照“从主业原则”判断,企业的主营业务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则按照销售货物纳税;企业的主营业务不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则按照销售服务纳税。
  但另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也就是说,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于混合销售的特例,不适用混合销售的一般规定:按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因此,你公司销售自产砂石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其中销售砂石料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提供建筑服务,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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