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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捐赠的筹划空间

发布于 2021-12-15

  为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有些企业通常会采取向公益事业捐钱捐物的方式,既合法地减轻了企业所得税税负,又扩大了企业社会影响。其实,要达到上述目的,捐赠也可以,投资也可以,都能达到相应目的。在特定情况下,捐赠变投资,效果可能更好。另外,个人的捐赠也大有学问,如果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就可以把善事做好、做巧,从而名利双收。
  法律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向规定的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向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和福利性、非营利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的,可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贫困地区的捐蹭。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称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听得税。另外,为了鼓励公民个人多做善事,多做好事,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的公益性捐赠在应税所得的30%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向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等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一)捐赠变投资案例:穗丰公司一向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为了支持某贫困地区的经济建设,在该地投资200万元建成了一栋新厂房,于2003年12月份通过政府部门将其捐赠给当地从事公益事业的艺丰公司。这一行为对双方税负有何影响呢(两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
  1.捐赠增加了双方税负。为简化分析过程,假定该厂房折旧年限为20年,报废时无残值、无清理费用及清理收入。捐赠方每年的会计利润额为1000万元(未扣除捐赠额及其有关的支出),受赠方艺丰公司接受该不动产后预计每年的会计利润额为200万元。双方除了这笔捐赠再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艺丰公司税负,按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规定,2003年艺丰公司增加应税所得额200万元,当年公司的计税所得额为:200+200—(200÷20)=410(万元)
  2003年艺丰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410×33%=135.3(万元)
  自2004年起,艺丰公司在会计处理上每年提取折旧额10万元(既200万元÷20)。艺丰公司每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2.7万元,税后净利润为137.3万元。
  (2)穗丰公司税负。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因此,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那么,厂房的计税价格为:200×(1+10%)÷(1-5%)=231.58(万元)
  穗丰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额为:231.58×5%×(1+7%+3%)=12.74(万元)
  按税法规定,上述捐赠在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2003年度穗丰公司允许抵扣的捐赠额为:(1000-12.74)×3%=29.62(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12.74-29.62)×33%=316.02(万元)
  2.投资减轻双方税负。这笔捐赠业务使双方的税负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有没有办法使纳税人在无偿资助他人的同时,又能减轻双方的税收负担呢?
  穗丰公司如果把该资产以投资而不是捐赠的形式转出,不要求受赠方艺丰公司作利润分配。这样既没有改变穗丰公司捐赠的初衷,又可以使双方都获得节税利益。
  (1)艺丰公司节税效益。假如上述条件不变,将厂房协议作价为200万元作为对艺丰公司的投资,穗丰公司占对方总股本的12%,并假设艺丰公司的税后净利润暂不进行分配。受赠方艺丰公司接受该不动产后预计每年的会计利润额为200万元,该房产每年提取的折旧额1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其税后净利润额为127.3万元。那么相对于捐赠而言,艺丰公司在该厂房可使用期限内累计可以多获得税后净利润66万元(也就是累计少缴的所得税款)。(2)穗丰公司节税效益。相关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相对于捐赠,穗丰公司2003年度不需要缴纳12.74万元的营业税费;但因为没有发生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29.62万元,企业本年度要多支出企业所得税13.09万元(即39.66万元×33%)。如果穗丰公司在20年后再转让该股权,则无论价格高低与否,都能给自己带来现金流入,这是捐赠所无法企及的。更何况其将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向后推迟了20年,充分获得了资金时间价值的收益,这对公司而言是十分有利的。
  分析点评: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捐赠变投资,艺丰公司能够多获得66万元的节税收益;穗丰公司虽然在2003年度多支出了企业所得税.但是有效地滞后了营业税纳税时间,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为公司形成了一笔宝贵的无形资产,其潜在的市场价值是无法估量的。但是应该注意,对外捐赠是企业一项消耗性支出,不谋求任何回报,也无须承担对方任何责任。投资是一项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不但参与对方利润分配,而且还要承担对方的经营风险。因此,这种筹划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如果被投资方处于亏损、微利状态,或者被投资方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就需要进行仔细比较来确定是否采取这一方案。
  (二)捐赠减少应纳所得税案例:鸿远工贸责任有限公司是一家新办的工贸企业,2005年实现销售500万元。由于成本费用比较大,其中尤其是开拓市场发生了大量的经营费用,导致企业效益不够理想。2005年12月30日,公司财务人员算出公司当年的所得税税前利润为102000元。这个时候,公司有两种做法可供选择:①直接计交企业所得税,鸿远公司年末的计税所得额为102000元,必须全额按33%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底结账前捐赠2,000元。②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捐赠2,000元,那么公司的计税所得额就为100000元,适用27%的税率。
  种方案:应纳所得税=102000×33%=33660(元)。企业可得净利润=102000-33660=68340(元)
  第二种方案:应纳所得税=100000×27%=27000(元)。企业可得净利润=100000-27000=73000(元)
  公司通过捐赠筹划,可多获得净利润4660元(73000元-68340元)。
  (三)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案例:陈明是一个乐善好施的人,经常通过一些公益机构向困难地区或者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最近,他又通过民政部门向希望工程小学捐赠了2000元。财务人员在发工资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他们发现1月份陈明一次性向贫困地区捐赠2000元,而2006年1月、2月,陈明分别取得工薪收入6000元。那么,按照政策,其捐赠只能在1月份进行扣除。
  扣除限额为:(6000-1600)×30%=1320(元)。余下的680元则需要自己负担。
  这两个月,陈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1600-1320)×15%-125+(6000-1600)×15%-125=872(元)。
  其实,行善事也有节约税收的窍门。如果陈明在两个月内分别捐赠1000元(合计仍为2000元),则情况就发生变化。因为每个月的捐赠额都是1000元,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的比例,都可全额扣除。这两个月,陈明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1600-1000)×15%-125+(6000-1600-1000)×15%-125=770(元)。
  两者对比后,我们可以发现,后者少纳税102元。2006年3月,陈明取得工薪收入6000元,劳务报酬收入25500元。如果他希望通过民政部门向遭受水灾地区捐赠2000元,那么,他至少面临三种选择:(1)用工资捐赠;(2)用劳务报酬捐赠;(3)用1000元的工资、1000的劳务报酬捐赠。
  对于种情况,陈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1600-1320)×15%-125+25500×(1-20%)×30%=6457(元)。
  对于第二种情况,陈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1600)×15%-125+[2550×(1-20%)-2000]×20%=4215(元)。
  对于第三种情况,因为分别捐赠的1000元都在法定的30%范围内,可以全额扣除,所以陈明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1600-1000)×15%-125+[25500×(1-20%)-1000]×20%=4265(元)。
  也就是说,在第二种情况下,陈明所纳税额最少。因此,对纳税人来说,实施分类捐赠也可以受益。
  分析点评:生产经营者或个人对一些鼓励的事业进行捐赠,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情,如果操作得当,也可以惠及自己,从而名利双收。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注意:1.选好捐赠对象。根据现行的税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给予优惠的仅限于某些捐赠,比如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性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向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等。
  2.选好捐赠途径。为防止纳税人随意捐赠、虚假捐赠,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了捐赠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捐赠人只有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享受优惠。捐赠途径是其中重要的条件之一。综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纳税人能够享受到上述扣除的捐赠必须是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者机关实施的。如果纳税人直接实施捐赠,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对照这些要求,纳税人应当尽可能地通过这些部门或社团进行捐赠,并且要求这些部门或社团开具适当的票证作为捐赠的证明。
  3.选好捐赠方法。对于全额扣除的,纳税人只要选好捐赠对象与捐赠途径就行了;但对于那些不能全额扣除的捐赠,如果纳税人选择的实施方法不同,则享受到的优惠就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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