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们比较了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新旧比较,现在我们再结合对税的影响作如下的分析。前面我们要说明一下:财政补助在税上有两个选择,一个是不征税收入,收入与成本与应税部分无关,无论何时均同样处理,二是作为应税收入,直接在收到时并入收入,成本支出看是费用或摊销折旧税前扣除处理。 问题1:从关联方取得的政府补助的定性 准则新增: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第三只眼:比如子公司从中间方或相关联方取得的补助,此补助也属于从政府实际取得,此时小编认为可以适用,但要法证是“代收代付”,而不是第三方收到之后的业务外包或款项转移。 但是这儿小编注意到,有的企业取得补贴之后,又转给第三方采购服务,此时可并不是财政补贴,是直接的购买服务行业,是销售业务与采购业务的关系。 问题2:强调向政府提供服务性质的按照收入准则适用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第三只眼:跟政府做业务,也很正常的,注意,有的企业可能做成了不征税收入,这个不能乱。 问题3:增加了适用情形: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原来: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只眼:原来的规定过于简单,比如一个工程未开工收到补助,此时收到确认递延收益正常,但是如果工程结束了,那款项再给过来,此时当然是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了。 注意,这儿有一个税务处理上的问题,补助来之前的资产形成了,折旧或摊销,税前是不是要扣除?小编认为是可以扣除,但是收到之后追溯吗?准则的规定是冲减账面价值,不是追溯调整折旧摊销,小编认为税务上也可以参照,但这儿可能就有人质疑了,财政补助是一次性确认收入的,在收到时全额计税,支出时看所得税扣除的规定。 如果是不征税收入的,冲减了资产的账面价值,那也是相当于支出了,补偿了之前自己支出的款项,相应的折旧自然也就减少了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如果冲减全部账面价值还有余额,则直接作当期收入,小编认为不必追溯之前重新申报调增支出。 问题4:与收益相关的补助,除了计入损益,增加了冲减成本 第三只眼:如果是应税的原则上是一次性计收入,冲减成本的不予认可,如果是不征税的,则剔除处理。 问题5:区分资产性与收益性的补助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三只眼:不管如何处理,原则仍是上面两条。 问题6:贴息资金的处理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二)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只眼:这种情形对于企业来讲就是借款的实际发生原则,并不需要虚拟计算递延收益,其实就是按第(一)情形处理。 问题7: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第三只眼:一次性相当于也是计入收入总额了。 问题8:利润表上的“其他收益”项目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第三只眼:如何调整,要看当期的整体财政补助的调整结果,再与此作比对处理,这只是一个列示项目而已,核算会计上计入损益的收入,只要整体比较因素考虑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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