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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川您还敢支付手续费购买专用发票抵扣进项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发布于 2021-12-15

  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杭国税二告字〔2016〕第007号) ? ? ? ?
  杭州**钢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100328176***,成立于2015年04月,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1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彭**,主要经营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冶金炉料的销售(上述经营范围应在《市场名称登记证》有效的营业期限内经营)。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6、**4号(杭州城北金属材料交易市场商务区*区**1号)。
  我局对杭州**钢铁有限公司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了立案检查,现已经结案,依照《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特将该企业的有关税务处理情况(杭国税二稽罚〔2016〕97号决定书)公告如下:
  一、违法事实
  该单位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于2015年7-8月购买取得27份发票,票面上销货单位为天津*闽达商贸有限公司,价税合计共3067500元。其中,7月17日对公转账支付其中18份发票价税合计2038750元,当日收到资金回流1910309元,扣除手续费率6.3%;8月20日对公转账支付其中9份发票价税合计1028750元,当日收到资金回流960852.50元,扣除手续费率6.6%。
  以上发票该单位在2015年7-8月抵扣进项共445705.14元,其中,2015年7月抵扣进项181042.75元,2015年8月抵扣进项264662.39元。票面成本2621794.86元在2015年全部结转。
  该单位与天津*闽达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应补征增值税445705.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不予列支以上27份发票的成本,因检查起始日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结束,由该单位自行调整并申报。
  二、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款规定,处以应补增值税税款60%的罚款计267423.08元。
  本案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已于法定期限内依法执行完毕(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特此公告
  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6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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