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86年) 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的部署》,规定从乡镇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税的增长中,要拿出一部分用于扶持农业;对有困难的小化肥厂减免税收,以便降低化肥销售价;为提高农民扩大资金积累的能力,对农民的税收要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上。 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共17条,自1986年度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是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工资、损失以及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10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征收,税率从7%至60%不等。纳税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10%至40%的所得税。下列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免征所得税:一、孤老、残疾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二、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又低于一定标准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月8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严格掌握对新产品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统一规定的新产品标准和减免税范围;对列入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必须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税务部门结合的有关政策和新产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产品税、增值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给予一定时期的减税或免税。但绝不能认为,只要列入了新产品计划或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就一定得减税、免税。 1月13日国务院发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其中规定,对于节能贷款、节能新产品和引进节能设备等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1月25日财政部发布《烟类产品税征税办法》。该办法规定,见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烟类产品的征收范围。纳税人生产销售(包括工业企业自销)的烟类产品,均应按照销售收入或者销售收入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产品税;税目分为卷烟、雪茄烟、烟丝3类,税率从32%至60%不等。下列情况可以减税、免税:一、烟厂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单位出口的烟类产品,免征产品税;烟厂销售给经营出口单位的烟类产品应照章纳税,由经营出口单位在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向本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二、科研单位为了进行烟草科学研究自制和委托加工的不供销售的烟类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给予限量免税照顾。三、对卷烟的减税、免税,以及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对雪茄烟和烟丝的减税、免税,必须报财政部批准。此办法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2月4日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财政部发布《关于对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并附发了《关于对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的规定》和《纺织产品增值税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决定自当年1月1日起对纺织品试行增值税。 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接见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组全体成员并作了重要讲话。田纪云指出,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保护和人民利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 2月25日中国政府与挪威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吴学谦和挪威外交大臣斯文。斯特雷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同日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各企事业单位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规定自当年1月1日起,除对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的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外,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也暂免征收营业税。 3月3日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区别不同情况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给予税收照顾。 3月12日为了贯彻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发出《对节约能源管理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节能贷款、节能新产品和为企业技改引进的节能机器设备等予以税收优惠:一、为节约能源,严格控制烧油,对锅炉和工业窑炉燃烧用的原油和重油,除出口原油转供国内烧用和按国际价格结算的以外,均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烧油特别税。二、对信贷计划内的节能贷款,允许贷款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以新增收益归还。对这部分在所得税前归还的节能贷款,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三、经有关部门鉴定批准的节能新产品,凡符合税法对新产品的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给予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的照顾。四、企业技术改造所需引进的节能机器设备、测试仪器仪表等,按税法规定,减免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五、对按《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提取和发放的节约能源奖金,免征奖金税。该通知自当年4月1日起执行。 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其中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3月25日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制度,按照税种划分中央、地方的财政收入,明确中央、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 同日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规定》,对特区内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进口供特区使用的货物减免税作出规定。同时规定,对特区企业出口特区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3月26日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财政预算问题的报告中提出,1986年内要继续完善工商税收制度,扩大并改革增值税,调整产品税,改进资源税,尽快制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收条例,并颁布试行。 同日中国政府与丹麦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财政部副部长田一农和丹麦驻中国大使阿纳。贝林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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