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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需报送哪些材料?

发布于 2021-12-15

  问:若企业享受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七、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更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据此,企业在预缴时只需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符合条件自行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在总局未明确前暂按81号文件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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