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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川预缴填报攻略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发布于 2021-12-15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不失众望,又一次延续了,相信财务人对该项优惠政策也相当熟悉,而且基本所以企业都满足政策条件可以享受该项优惠,但是据了解,实务中真正享受该项优惠的纳税人并不多,究其原因,一是为了避免税会差异带来逐年纳税调整的麻烦;二是不知道如何通过填表享受;那么,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到底如何填写申报表呢?一文为您说清楚!
  01、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的公告(税务总局2021年6号公告),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称“54号文”)等16项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中明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在季度预缴时即可享受。
  02、执行申报
  案例:2021年7月份购进一台电脑,价值7200元(不含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账面按照6年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若公司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则第三季度预缴时申报表如何填写?
  其中:账载折旧/摊销金额=7200/6*12*2=200元
  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7200/3*12*1=200元
  注意:本列是本表填报的难点,很多人对于“一般规定”不太了解,什么是一般规定?根据本表填报说明规定:“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是指该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即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摊销政策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更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
  其次,本表折旧额总体叫做本年累计折旧/摊销金额,但是对于本列有特殊规定,即对于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直接填报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1个月的折旧、摊销金额。仅限于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资产,其他加速折旧方法的资产若涉及本表,该列正常填写本年累计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
  据此规定,本项资产属于电子设备,税收规定的更低折旧年限为3年,注意此处的200元为一般规定计算的一个月的折旧额。而非本年累计折旧额。
  “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7200元,即该项资产税法允许扣除的全部折旧额,若考虑残值,则该列=原值-残值。
  纳税调减金额=第4列-第2列=7200-200=7000元。
  享受加速政策优惠金额=第4列-第3列=7200-200=7000元。
  提示:该列只起统计作用,不参与计算,说白了就是填写正确与否都不影响当期应纳税额,所以不需要过度关注,不过根据表内勾稽关系,只要前面列次填写正确,本列想出错都难,本列是统计本年度内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减免税情况。
  到此为止,该项资产购进当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就填写完成了,是不是so easy!
  学会了购进当季的申报方法,是不是该项固定资产本年度所得税预缴申报填写一次就万事大吉了呢?下季度该项资产还需要填写本表吗?要想得出答案,需要从本表的填报规则入手。
  本表填报原则之一:自该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摊销起,在“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大于“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的折旧、摊销期间内,必须填报本表。
  我们用数据来套用一下本规则,结合上面的案例,下季度(即第四季度)时,该项资产“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仍然为7200元,“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按照上述填报说明的规定,仍然为200元,则7200>200,符合填报规则,则当期必须填报本表,填报如下:
  其中:账载折旧/摊销金额=7200/6*12*5=500元
  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7200/3*12*1=200元
  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7200元。
  纳税调减金额=第4列-第2列=7200-500=6700元。
  享受加速政策优惠金额=第4列-第3列=7200-200=7000元。
  通过上述两个季度的填报,会发现纳税调减金额在当年度逐渐减少,即税会差异会逐步缩小,到第四季度时的纳税调减金额就是全年的纳税调减金额,这样能够减少预缴与汇算的所得税差异,尽量避免多退少补的程序。
  再问,该项资产下一年季度预缴还需要填报本表么?要回答这个问题还需要从本表的填报规则中来寻找答案。
  本表填报规则之三:自该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摊销起,在“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小于“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的折旧、摊销期间内,不填报本表。
  仍然结合上述案例,下一年起,该项资产“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0,“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仍然为200元,0<200,符合本填报规则,则不需要再填报本表。所以从下一年开始,该项固定资产季度预缴不再填报本表。但是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仍需要逐年纳税调增(提前处置的除外)。
  所以,其实你会发现,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就是一个时间性差异,纳税人享受的折旧扣除的总数并没有改变,改变的就是折旧的期间,一次性扣除无非就是让你提前扣除,这个政策目的有利于促进一些企业设备的更新换代,因为采购大型设备本身资金占用就大,进行一次性扣除有助于减轻当期所得税资金占用,但是长期来看,出来混迟早要还的,前面扣的后面还要再加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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