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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川水污染物中的一类污染物和其他类污染物在环保管理上是如何划分的?

发布于 2021-12-15

  问:水污染物中的一类污染物和其他类污染物在环保管理上是如何划分的?
  答:我国自《工业“三废”排放标准(试行)》(GB J4-1973)开始将水污染物分为两类,即类物质和第二类物质。类物质是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影响的有害物质,包含了汞、镉、六价铬、砷、铅5种重金属及其无机化合物,要求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备排出口监测。《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88)中对一类污染物的定义为:在动植物体内长期蓄积、毒性较大、影响长远的有毒物质,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能产生长远不良影响者。其主要特点包括:生物累积性、难生物降解、毒性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一类污染物包括13项,即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此外,在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在车间口监测的污染物也属于一类污染物的范畴,例如《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中规定的可吸附有机卤素(AOX)和二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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