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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川为什么现在不可能有善意取得的专用发票但是还有税局滥用

发布于 2022-01-22

  《金湖盛锦铜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一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就在财税界迅速传播,引起了激烈的讨论。现就该案中的“善意取得专用发票”概念做一简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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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善意取得专用发票的概念
  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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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很明显,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交易真实,二是发票内容真实,三是受票方不知情。?
  二、善意取得专用发票的背景
  为什么会出现善意取得的概念。现在的人可能理解不了,因为目前使用防伪税控加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开具、防伪认证,发票的真实性有保证,大家用得都挺放心。还有人记得以前手工版的专用发票吗?
  Long long ago,在很久很久以前……
  有个地方叫天朝,人们幸福地生活,心里还想着拯救全世界。
  那时候,人们用笔手写开票。
  那时候,少数人才用得起电脑。
  那时候,电脑上的票不叫机打发票,叫机外发票。
  那时候,手工版发票有很多特有的虚开现象。如下:
  1、大头小尾。如抵扣联金额开100000元,存根联金额开100元,交17元税,可以抵扣17000元,1000倍的收益。
  2、张冠李戴。如税号用张三的,纳税人名称用李四的,实际上,手工发票的税号和纳税人名称都可以任意编造的。
  3、借票虚开。张三没有发票,借用李四的发票开具,有的甚至借用外省的李四的发票开具。
  为了遏制专用发票虚开,避免税款大量流失,投入巨资,大力推广防伪税控技术。
  到了2005年,全国各省市都启用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停用了手工版发票,杜绝了上面三种虚开带来的税控流失现象。税控发票各联次都有税控密码,确保开票方只能开具自己领购的发票,记账联金额并且和受票方取得的发票抵扣联金额是一致的。虽然误用纳税人名称仍然无法杜绝,但是税款不流失。例如发票是以张三的税号开具的,张三就得报税,否则受票方认证之后,经全国发票信息稽核比对会出现“缺联”,受票方主管税局会要求受票方不得抵扣补征税款。
  2015年发票升级版之后,张冠李戴的虚开现象也将被杜绝,发票的汉字和数字都将有税务数字证书控制。
  三、善意取得专用发票的分析
  善意取得在当时的特定环境下不是一个违法行为,受票方也是受害者。这点在后续的
  《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文件中也得到了证实。因为善意取得不是违法行为,所以滞纳金也是不需要缴纳的。
  在防伪税控全面启用的环境下,是不可能再有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定义的善意取得。我们仔细看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的善意取得是怎回事。按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开票方是不可能虚开的,也不可能被认定虚开的。反过来说,既然被认定虚开,那么总有一项没有满足条件,可能是虚假交易,也可能是虚假货物。?
  四、善意取得等同于真实交易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一旦税局定性善意取得,就意味着承认受票方有真实交易。那么接下去,只要企业提供入库、领用等记账凭证,就难以否认其所得税税前列支的逻辑真实性。说到底,税务局是自相矛盾,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税务局要想认定企业虚开,还是要从违法事实入手,确定事实,取足证据。
  五、非虚开发票≠善意取得发票
  不能非黑即白,应当允许中间存在,即允许既非虚开、也非善意取得的发票存在。
  比如,有一种神奇生物叫“民工”,他总是出现在某人犯错场合。还有一种神秘生物叫“业务员”,他总是出现在虚开发票场合。在业务员出现的场合,这个人承担了所有虚开发票的过错责任。
  因为确认虚开发票和善意取得,都需要双方的证据支持。不能因为证据不足,就直接判定善意取得。这样的操作,责任全在税局。大家是否可以改变观念,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按照税局举证的基本原理,按纳税人取得不合规凭证,对增值税和所得税分别处理?
  六、警示
  要补增值税,《发票虚开通知单》就足够了,不要再搞”善意取得“这种画蛇添足的事情。
  要补所得税,《发票虚开通知单》还远远不够!要理清事实,补足证实业务虚假的反向证据。还可以限期企业提供业务真实性的正向证据。如果证据取不足,税局举证不力,那么只能放弃。但是否在稽查报告中写清楚,减少些执法风险,或许风险更大也说不定,有请各位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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