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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筹建期的纳税调整,为何这么多困难?

发布于 2022-01-22

  关于企业筹建期的问题,小编最近在看企业的案例,发现有如下的情形值得探讨一二。
  问题1:关于开办期何时截止的问题
  这个问题应该说是无解,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期限,更多是理解为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经营起),但这不能认为等待有收入时才是生产经营了。所以还是大家看自己的情形来判断,结合营业开始确认。比如房开企业,有的人士认为从拿地开始,有的认为开门工作了就算等。
  问题2:筹建期的业务招待、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摊销扣除时,是否仍受限于扣除年度的收入限额
  小编直接引用北京国税的咨询意见: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问:按照15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筹办费的业务招待费在扣除时是否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限制,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在扣除时是否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限制?
  答:对企业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筹办费的业务招待费在扣除时不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限制;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在扣除时不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限制。
  这是什么意思,规定没有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扣除限额来实施,执行一套开办费独特的扣除方式,毕竟没有经营,所以就给一个特殊情形处理,小编认为也是属于正常的,并不是认为破坏了上位法的规定。
  问题3:开办费当中的“税前限制性事项”是不是要在摊销之时调整
  筹建期间是不计算亏损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三年),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已在上面有地方规定“管”了,对于其他一些指标,如住房公积金、补充保险、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是不是要统算再作调整呢?统算看是不是超过标准,这点是规定不明确的,那可能选择:
  (1)开办期单独统算;(2) 与摊销期的混合进行统算;(3)不作调整,直接作摊销扣除(除业务招待费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小编的理解是,如果不调整,似乎这儿是存在一个不完善的征管漏洞的,也有征管当中的涉税沟通风险,建议选择第(1)种方式进行处理,但并不合并扣除当期的同类费用内,而是单独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调整即可。(此处感觉张海川老师的指导)
  问题4:开办费当中的“不合规票据”问题
  在实务人眼中,那就是说该有发票没有发票的问题,认为也是不得税前扣除的,摊销时不得扣除。
  问题5:开办费当中“利息收入”是不是视为经营开始
  持支持观点的人,往往是认为这是有收入就经营了,这是被动的所得,并不是生产经营开始,小编认为不宜以“技”来否定基本原则。试问,那一家开办的企业,从天存入资金时,就有收入了,那这样基本上筹建期就没有啥意义了,关于这一点,小编是明确持反对意见的。比如公司无端接受了营销人员送到公司的一个礼物,这是有生产经营所得了吗?小编仍持反对意见,其实就是冲减一下开办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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