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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关于城建税立法草案的四个建议和一点小期待

发布于 2022-01-22

  为进一步推进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逐步建设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相配套的现代财税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8年10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向社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草案》)。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自198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以来,历经分税制改革、营改增的实施,税务主管部门针对实际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出台了不少规范性文件,此次城建税法征求意见稿全文13条,事实上主要就原已在诸多文件明确规定的事项(如纳税人、计税依据和应税范围、税率、特殊事项以及税收减免等)进一步在法律层面确认。
  考虑到城建税法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在立法层面对城建税的征收范围或对象等事项作出提纲挈领的规定,在具体细节或操作方面未必全面,后续可能也会有实施细则等辅以支持。我们在认真研读城建税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结合日常咨询中经常遇到的税务案例,特提出以下四点建议,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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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一:修改相关条款,对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真正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草案》第二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草案》第九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不是由销售方缴纳的,也不是由海关代征的,而是由境内扣缴义务人向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的,而且目前需要扣缴增值税的也有这种情形。我们理解,从城建税立法本义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产生的增值税应该是享受进口货物增值税一样的税收待遇,但是,上述制度设计未考虑增值税关于跨境服务贸易的特殊征税规定,导致不应征收城建税的情形征收了城建税。鉴于此,我们提出以下两种修改方案:
  方案一
  第二条和第九条分别修改如下:
  第二条对进口货物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扣缴的增值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九条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方案二
  第二条和第九条分别修改如下:
  第二条对进口货物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扣缴的增值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九条除本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外,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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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二:对县(或县级市)改区的原县(或县级市)域企业给与一定的政策过渡期。
  目前,县(或县级市)改区的情况较多,例如,2017年我国的临安市、南郑县、九江县、罗江县、即墨市、长乐市等6个城市“撤县(市)设区,设立了杭州市临安区、汉中市南郑区、九江市柴桑区、德阳市罗江区、青岛市即墨区和福州市长乐区。一旦出现撤县(市)设区的行政区划调整,则意味着原来县(或县级市)域企业在生产经营地址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其缴纳的城建税较区划调整前会上升40%,对纳税人存在不公。鉴于此,建议在行政区划调整3-5年内,原县域企业的城建税税率维持不变或在7%税率的基础上,减征一部分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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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三:对因减免税优惠政策发文时间滞后于政策生效时间而多缴的的税款,应依法给与退税。
  《草案》第六条规定,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照《草案》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及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因此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遇到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下发时间迟于优惠政策生效时间的情况,纳税人一般是先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待优惠政策文件下发后才能凭文件办理退税。例如,2018年6月5日发文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由于文件下发时间滞后于税收优惠生效时间,从事图书批发、零售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在2018年1-5月先缴纳增值税,也必须相应缴纳城建税,待6月份文件下发后该文件办理增值税退税。从法理上看,此类由于税收优惠文件下发时间滞后而导致纳税人先缴纳的城建税是不应由纳税人承担的,应该退还给纳税人,但按照本条字面规定却不能退还,不符合城建税的立法原理,因此建议修改本条规定或在下发增值税、消费税免税规定时,对涉及的多缴城建税退税问题一并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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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四:正面列举可返还城建税的情形,增强政策可操作性,方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
  《草案》第六条仅规定了不能退还城建税的情形,缺失了对可退还城建税情形的规定,导致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要办理退还城建税无法可依,不利于税法遵从和税收征管。鉴于此,我们建议城建税法中正面列举可退还城建税的情形,如:
  (1)因纳税人、税务机关计算错误导致纳税人多缴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多缴的增值税、消费税时应一并退还城建税;
  (2)因纳税人多预缴而需退还增值税、消费税时,应一并退还城建税;
  (3)因增值税、消费税免、减税文件下发时间滞后于免、减税政策生效时间。
  说完建议,再说一下我们认真研读《草案》后的意外之喜。2018年国务院出台的三项增值税减税中,有一项是对部分行业的纳税人留抵税额给予退税。对享受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城建税方面也相应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本来我们理解这是一项一次性的政策,2019年后就不会再延续,但《草案》中保留了2018年的这项优惠政策,这是不是意味着2019年以后有新的更多行业、更多类型的增值税纳税人有望享受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广大的小伙伴们,你们期待不期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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