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问题,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高度重视,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积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进一步释放,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在人工成本日益增长的时代,不仅众多的小微企业雇佣了很多的大中专院校的实习生,而且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和跨国公司也会雇佣不少的实习生。对于实习生的报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关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规定: 一、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7]42号)[全文废止]的通知,第四条企业按照财税[2006]107号文件规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扣除。 第五条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第七条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转账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支付的,不得税前扣除)。 第十条企业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依照税收规定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进行管理。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高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扣除;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低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报酬税前扣除。 要求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在此文件之后,随之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布和执行,职工的范围有了变化,实习生也纳入了职工的核算范围,税务总局及时发布的《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而且,在2012年的15号及2015年34号公告中,并没有强调用人企业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了。同时,对于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费用,可以按照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上述法规均未对支付方式进行限定,即现金支付的实习生报酬可以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相关政策——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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