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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企业未按期报送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能否延期申报?

发布于 2022-01-22

  案例:2015年因洪灾,我公司一批存货被洪水冲走,账面价值20年万元,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于财务人员财税专业知识的欠缺,未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致使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
  那么,未能及时进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是否能够补充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申报申请的截止日期是如何确定的?
  回答:
  1、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三条规定:“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2、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3、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规定:“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因此,你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专项申报未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并不意味着税前扣除该项资产权力的灭失,仍可进行补充专项申报。但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若超过5年,则一般不再允许将该笔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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