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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个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后如何处理个人所得税?

发布于 2022-01-09

  市民刘先生致电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询问,个人收回转让的股权,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广州市地税局对刘先生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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