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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中国铁塔的税收难题,你是否也遇到?

发布于 2021-12-15

  近日,北京市国税局总审计师雷彤带领国税局和地税局有关人士上门走访中国铁塔,帮助解决其存在的诸多税务问题。记者梳理发现,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资产重组、发票取得与开具和汇总纳税三大方面,并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尽可能扫除企业税收障碍,推动国企加快发展。”雷彤说。
  重组:铁塔交易如何享受优惠
  通过尽可能享受税收优惠减少重组成本,是所有企业的心愿。特别是对于缺乏现金流的国企而言,尤其显得重要——这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企改革的进度,甚至是成败。中国铁塔也不例外。
  中国铁塔总会计师高春雷介绍,中国铁塔是由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三大电信运营商共同出资设立的大型通信基础设施综合服务企业,于2014年7月15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亿元,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股权比例分别为29.9%、40%和30.1%,员工主要来自三大运营商。在中国铁塔协调组的指导下,三家电信企业和铁塔公司开展了存量铁塔资产重组工作,期间引入中国铁塔的新股东中国国新。存量铁塔交易完成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国新持有中国铁塔的股权比例分别为27.9%、38%、28.1%和6%。通过增资扩股和引入新股东,以近20%溢价、超过900亿元现金支付和股份增发收购三家电信企业存量铁塔相关资产,实现了国有资产的有效增值。
  中国铁塔重组中,税收负担是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主任袁宏词高度关注的事项。他表示,这次资产重组涉税金额巨大,对三家电信企业和铁塔公司经营发展有重要影响。为避免因行业重组增加企业成本,他希望按照“不因改革增加企业税负”的惯常做法,对三家电信企业和中国铁塔在上述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费予以免除或者返还集团母公司。
  对其中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北京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国铁塔重组的实际情况看,三家电信企业和中国铁塔股权结构不满足享受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无法享受重组优惠。但是,按照现行规定,三家电信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投资设立中国铁塔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记者还了解到,由于重组中三大运营商会转让铁塔资产给中国铁塔,如何在此过程中减轻增值税税负,三大运营商和中国铁塔都非常关注。2015年12月,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解决了几家企业共同担心的问题。根据这一公告,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中国铁塔可以从三大运营商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三大运营商增值税税负减轻,有力地推动了重组进程。
  发票:难以取得能否据实处理
  在当天的走访活动中,中国铁塔提出的8个涉税诉求中,4个涉及发票问题。其中,取得的电费分割单能否作为合规票据税前扣除,最受中国铁塔高层关注。
  中国铁塔接收存量铁塔资产后,与中国移动之前的铁塔建设业务模式相同,支付的房屋租金、水电费、劳务费等涉及小区物业公司、业主、农村及偏远山区,获取原始发票非常困难,仅以收据、分割单、原始发票复印件及合同或协议列账,而极个别地区因对方不配合提供电费分割单等资料,只能取得白条。即便是在北京,基站选址都是非常困难的,往往要与居民个人、村委会或物业公司做很多沟通工作。一方面,中国铁塔无法从上游取得合规票据税前扣除或抵扣,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向下游企业开具合规票据,税负因此增加不少。“为了满足基站建设需要,就算对方不能提供合规票据,我们也只能被迫接受。”中国铁塔有关负责人说。
  基于此,中国铁塔有关负责人建议,为减轻企业涉税风险,统一政策适用,应该明确中国铁塔在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取得的收据、分割单、原始发票复印件及合同等资料可以作为合规票据在税前扣除。他说,根据《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稽便函〔2008〕115号)要求,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可以分割单、原始发票复印件及合同作为合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我们认为这是一种比较务实的处理方式,但是很多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上述便函是专为中国移动下发,不适用中国铁塔。”高春雷说。
  走访活动中,北京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以下简称114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是,合法有效凭据的种类具体有哪些,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因此,中国铁塔取得的电费分割单等凭据能否作为合法有效凭据,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在税务总局未明确前,建议参照营业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以下标准执行:(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自制凭证(如工资单等)。
  不过,江苏省一位企业所得税专家对此有不同意见。他说,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基于此,114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与上位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一致,有效性存在问题。
  上述专家认为,税法强调的是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就可税前扣除,而114号文件只强调凭证,明显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立法本意。在他看来,没有凭证或凭证不符合规定,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成本费用支出无法证实真实性,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核定征收。
  同时,114号文件是对内部工作的要求与规范,与通常的规范性文件是不一致的,并非是对纳税人有普遍适用性的政策执行规范。另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合法有效凭据既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在未明确前,不可以自行参照营业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基于此,中国铁塔取得的电费分割单等凭据只要真实发生,可以税前扣除。”这位专家说。
  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骏告诉记者,今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实现后类似问题备受关注。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来说,税法并未将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建议税务处理中紧扣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确立的真实性(实际发生)、相关性(与取得收入有关)和合理性三个基本原则去考量上述水电费用的扣除,而不是仅仅依赖发票。“当然,税务总局能够明确作出统一规定更好。”王骏说。
  纳税:省级汇总为何频频受阻
  营改增后,能否申请省级汇总纳税,一直是铁塔公司高度关注的重点问题。
  中国铁塔主要从事通信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和室内分布系统的建设、维护和运营,主营业务包括塔类站址服务、室分站址服务和传输服务。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塔类站址服务适用6%的税率,室分站址服务区分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传输服务适用17%的税率。
  中国铁塔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国铁塔经营管理要求,高速铁路、高速公路等重点项目由总部或省级公司统一建设,大量设备和服务由总部或省级公司集中采购,总部和省分公司将出现进项税留抵。另外,铁塔公司成立后短时间内管理类支出和资本性开支巨大,并且收购三家电信企业存量铁塔资产,会出现巨额进项税留抵。为平衡各地税负,实现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匹配,避免进项税长期留抵,建议给予中国铁塔按实际发生额分月汇缴增值税的省级汇总纳税的政策,不再设定预征率。目前,已经有10余省级税务机关已经批准了其在省公司汇总纳税的申请。“由于种种原因,其余省份税务机关到目前仍旧没有批准。”高春雷说。
  北京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中国铁塔省级公司完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纳税。
  与此同时,中国铁塔有关负责人还关心另外一个与此相关的问题——能否统一把市级公司作为基层纳税单位缴纳税款。他告诉记者,中国铁塔实行总分三级管理架构,总部设在北京,同时在31个省设立省级分公司,在各地市设立地市分公司,在区县不设立机构。中国铁塔承接三家电信企业的建设需求,向三家电信企业提供的站址服务实现全国各省市县全面覆盖。部分税务机关认为,中国铁塔在区县提供了应税服务,应该在区县缴纳税款。
  中国铁塔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铁塔在区县没有机构,不单独核算,无法准确区分收入、成本、利润、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等数据,无法准确计算税款并在区县级公司申报纳税。因此,建议明确中国铁塔以地市公司为基层纳税单位缴纳税款。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技术中心主任徐贺表示,中国铁塔在一些省份申请省级汇总纳税受阻和被县级税务机关要求在当地纳税,背后都有财政利益的掣肘因素。因此,他建议各地税务机关应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本着“有利于国企改革”的原则处理涉税事宜,统筹协调财政分配机制。“其实,我国出台的很多税收法律、法规,本意也正在于此。”徐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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