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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川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以上市公司为例

发布于 2022-01-09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782)(以下简称江苏卓胜)于2019年6月3日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14-2015年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自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近3000万元,并缴纳补税的利息。其曾就与关联方卓胜香港的关联交易被税务局特别纳税调整事项专门进行了转移定价的合理性说明。
  下面我们从特别纳税调整,也就是通俗说的反避税角度来回顾一下这个企业为何被调整,以及税务局的反避税逻辑。
  首先,判断双方的关联关系
  根据该企业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五、发行人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基本情况“和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三、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显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卓胜香港为本公司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卓胜香港股权”,所以卓胜香港为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因为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卓胜香港股权,所以双方具有关联关系。
  其次,理清双方的关联交易情况
  一、交易流程
  “在2014-2017年初,发行人采用的业务流程如下:卓胜江苏从晶圆制造商(如:TSMC)采购晶圆,将晶圆以成本加成的方式定价后,销售给卓胜香港,由卓胜香港向封测厂商(如:苏州日月新)委托封测加工服务,然后将芯片成品销售给下游客户。
  在该业务流程中,货权转移与物流并不是在同一地点同步进行的,如下图所示:①货权从TSMC转移至卓胜江苏时,货物实体从中国台湾转移至日月新的非保税仓库(境内非保税仓),这一过程中进行进口报关;②卓胜江苏将货权转移至卓胜香港时,货物实体从境内非保税仓转移至受海关监管的苏州日月新境内虚拟保税仓,这一过程中,进行出口报关(卓胜江苏将货权转移至卓胜香港过程中,货物的实体转移发生在大陆境内,通过境内物流园转关操作的方式实现货权的转移),以保税来料加工的方式进入苏州日月新进行封测;③卓胜香港将封测后的芯片成品销售给境外客户时,以保税出口报关的方式完成。
  由于卓胜香港销售货物获得美元收入,且与卓胜江苏的关联交易也采用美元结算,因此,卓胜江苏在对外采购晶圆时,直接以现汇美元结算,无需通过银行进行购汇。”
  二、交易金额与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由于税务局调整的为2014-2015年度,不在该上市招股说明书所陈述的2016-2018年度期间,且香港公司为其全资控股企业,被合并报表也不在关联交易披露中显示,由于未披露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和卓胜香港的个别报表,所以无法推算出具体的关联交易金额和双方交易的利润率,以推断其交易定价的合理性。但是从特别纳税调整结果看,卓胜香港完全成本加成率被调整为5%,那么原先的完全成本加成率应该是远超过5%的,作为一个中间环节的离岸公司,过高的利润率明显是不合理的。
  再次,关注双方的税负差
  江苏卓胜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卓胜香港在香港实际缴纳税款为0。
  此结论的依据为招股说明书第9节之五主要税收政策、缴纳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三)卓胜香港存在经营获取利润未向香港税务局缴纳利得税的原因和合规性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14条的规定,任何人士倘若符合下列三项条件,才须要承担缴税责任:(i)该名人士必须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ii)应课税利润必须来自该名人士在香港所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以及(iii)利润必须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根据《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修订本)》就应税利润来源地的基本验证原则的解释,任何人士的利润只有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才须课缴利得税。
  根据香港翁余阮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卓胜香港存在经营获取利润未向香港税务局缴纳利得税的原因为:卓胜香港并未在香港雇佣员工进行任何商业活动,其主要的日常业务是由其母公司卓胜有限的员工在大陆进行,其赚取利润的活动不是在香港完成的,而是在大陆完成,因此,符合香港离岸申报的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此外,香港税务局对卓胜香港2014年度至2016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及税额计算表均表示认可,确认卓胜香港为离岸公司,实际缴纳税款为0。”
  众所周知,香港没有流转税,同时所得税使用的是只对来源于香港利润征税这种典型的避税地条款,所以国内企业出口时通过香港进行转口贸易,将国内生产商与境外实际采购商之间的正常利润部分截留到香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本案中该企业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卓胜香港作为离岸公司实际缴纳税款为0。
  跨国交易时只有造成我国税收损失就可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但是“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
  最后,进行反避税调整
  程序走到这里,才能进入特别纳税调整程序,它主要是以下几个步骤:
  步是功能风险分析。对交易双方在价值链上所承担的功能风险进行分析,一般是对功能较为简单的企业进行调整。其理论基础是迈克尔.波特教授在《竞争优势》中提出的价值链分析理论,但有所改动。以前使用的《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按照研发、生产、营销、销售、管理服务五大类分了上百个小项目。
  招股说明书在第四“主营业务情况”之三“经营模式”中通过合理性说明的形式描述了香港公司的功能分析:
  “(2)转移定价的合理性说明
  根据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的《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税务局认可“企业自行按照完全成本加成率5%的标准就2014年度、2015年度以特别纳税调整的方式解缴税款,并按规定缴纳利息。”因此,发行人以完全成本加成率5%为标准计划实施转移定价,即将预留在卓胜香港的部分产品毛利通过特别纳税调整的方式体现到卓胜江苏交税,以供卓胜香港正常的经营需求,由于卓胜香港的地位不仅仅是一个贸易公司,在发行人业务模式上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供应商资质。卓胜香港申请到了包括韩国三星在内的众多客户的供应商资质,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价值巨大的无形资产;2)备货资金。由于发行人的晶圆加工商为国际加工商,多为美国、以色列、台湾等境外供应商,而晶圆生产周期较长,发行人需要以足够的资金提前备货,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3)坏账风险。由于卓胜香港直接同客户交易,在此交易的过程中,很可能会产生货款收不回来的风险,发行人在卓胜香港需要留存一些利润来应对此类风险;4)存货报废。卓胜香港货权的存货占整体存货的大部分,卓胜香港承担了大部分存货的报废损失;5)销售佣金。卓胜香港按照每月实际销售量会支付给三星中间商一定比例的佣金及奖励(奖励为或有事项,视公司与三星当年的经营业绩决定);6)委外研发及售后支持。为开拓韩国市场及维护客户并实现持续销售,卓胜香港承担境外销售所需的委外研发及售后支持费用。”
  由此可以看出,香港公司承担了以下功能风险:销售和分销风险中拥有供应商资质这个无形资产,同时承担存货费用、存货风险、坏账风险、销售费用、承担售后费用,及研发风险中的委托第三方研发和支付研发费用的功能。
  第二步是选取可比企业,进行可比分析。这个在招股说明书中没有体现,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主要考虑以下方面内容: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调查时,应当进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一般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具体分析内容:
  (一)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包括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数量等;无形资产的类型、交易形式、保护程度、期限、预期收益等;劳务的性质和内容;金融资产的特性、内容、风险管理等;
  (二)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功能包括研发、设计、采购、加工、装配、制造、维修、分销、营销、广告、存货管理、物流、仓储、融资、管理、财务、会计、法律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风险包括投资风险、研发风险、采购风险、生产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及财务风险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等;
  (三)合同条款,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数量、交易价格、收付款方式和条件、交货条件、售后服务范围和条件、提供附加劳务的约定、变更或者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利、合同有效期、终止或者续签合同的权利等。合同条款分析应当关注企业执行合同的能力与行为,以及关联方之间签署合同条款的可信度等;
  (四)经济环境,包括行业概况、地理区域、市场规模、市场层级、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程度、消费者购买力、商品或者劳务可替代性、生产要素价格、运输成本、政府管制,以及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
  (五)经营策略,包括创新和开发、多元化经营、协同效应、风险规避及市场占有策略等。”
  目前的可比企业选取,主要使用全球上市公司数据库,国内目前使用的是已经被美国穆迪公司收购的BVD数据库,这个软件有中文版而且功能强大,可以逐步设置条件选取关联方,提供一个关联方选取的逻辑流程而不仅仅是最终结果。此外,税务机关还可能选用标准普尔的数据库作为依据。
  第三步是选择转让定价方法。“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在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对企业关联交易进行分析评估。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本案中税务机关选取的是交易净利润法中的完全成本加成率进行调整的。
  “第二十条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利润。利润指标包括息税前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资产收益率、贝里比率等。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息税前利润率=息税前利润/营业收入×
  (二)完全成本加成率=息税前利润/完全成本×
  (三)资产收益率=息税前利润/[(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
  (四)贝里比率=毛利/(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利润指标的选取应当反映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利润指标的计算以企业会计处理为基础,必要时可以对指标口径进行合理调整。
  交易净利润法一般适用于不拥有重大价值无形资产企业的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和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以及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交易净利润法的可比性分析,应当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中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经济环境上的差异,以及影响利润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行业和市场情况,经营规模,经济周期和产品生命周期,收入、成本、费用和资产在各交易间的分配,会计处理及经营管理效率等。”
  完全成本可以等价于营业收入减息税前利润,完全成本加成率和息税前利润率是可以互换的,所以选择完全成本加成率是一种交易净利润法而不是成本加成法。
  最终,税务机关按照5%完全成本加成率对江苏卓胜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监控管理,要求企业自行查补。2014年自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594,949.16元,2015年自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962,738.06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百零七条的相关规定,对补税加收利息。
  反避税(特别纳税调整)的整个逻辑流程基本上就是这样了,最后再放一个彩蛋。
  “卓胜香港并未在香港雇佣员工进行任何商业活动,其主要的日常业务是由其母公司卓胜有限的员工在大陆进行,其赚取利润的活动不是在香港完成的,而是在大陆完成”。
  就觉得这段特别神奇,正常操作不应该是香港公司在大陆成立常设机构,然后常设机构在大陆正常申报纳税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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