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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川酒店到底要不要纠结对方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发布于 2022-01-09

  酒店业是个很有意思的行业,作为服务行业,长期在市场和行政主管部门中处于弱势地位。
  也正是这样经年累月的习惯,使酒店业常常更加谨小慎微。近期给中国饭店协会的会员单位讲了几节课,认识了一些酒店业的朋友,发现细节问题真的特别多。
  因为太忙,所以这些问题都来不及整理,有些甚至来不及回答。但大家最关心的,还依然是税收风险。特别是酒店住宿业作为生活服务业里为数不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生活服务,其财会从业人员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担忧尤甚。
  我们说,每个人都应该对法律怀有一颗敬畏之心,但其实有些时候倒也需要在敬畏的同时加上自己的一些分析和理解。
  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随手问了下要命的某度,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
  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的行为。包括没有经营活动而开具或虽有经营活动但不作真实的开具、如改变客户的名称、商品名称、经营项目、夸大或缩小产品或经营项目的数量、单价及其实际收取或支出的金额,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种的税率及税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虚写开票人、开票日期等等。那以上这些到底有没有违反刑法?我理解有些行为违反了,比如夸大或缩小收取或支出的金额。但有些可能只能被认定为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
  狭义的虚开,则是指对发票能反映纳税人纳税情况、数额的有关内容作不实填写致使所开发票的税款与实际缴纳不符的一系列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填实情况。主要体现在票与物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因此核心还是发票主体内容特别是金额和差异以及与生产经营是否相符。
  同时,虽然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虚开增值税定性上主观的必要条件。但虚开增值税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栗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
  从酒店业来说,到底客人现金支付开具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构成虚开?我理解很难被定性为虚开,因为交易真实,要件合法,依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切要件都说的通。所以,酒店在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实大可不必索取过多的凭据。
  但是不是没有风险?我理解也不是的。酒店业无票收入过多,大量的散客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然而酒店又以现金交易为主,无法判定企业资金流向,这就为酒店业的虚开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对于大量不索取发票的客户,这个额度就成为酒店业向下游疏导虚开的蓄水池。
  所以,清者自清,酒店业无需噤若寒蝉,但也必须打起精神,因为,在税务机关加上事中事后管理的风险管理时代,每一颗子弹都可能打倒一片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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