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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君农产品抵扣并非“扣除力度不变”——凭证不同扣除力度不同

发布于 2021-12-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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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除力度不变”高深莫测、涵义深远,这句名言震惊了税务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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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税务总局发布《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增加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用于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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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公告解读稿这样说: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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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1-3栏,第25-28栏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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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第1栏=第2栏+第3栏。
  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初情况。
  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末情况。
  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第4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抵扣凭证。该栏应等于第5至8b栏之和。
  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第31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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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规定和说明那么多,看着头痛,老五还是举例说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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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目前大部分增值税属于此类)
  1、取得的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购进农产品,在认证或勾选确认后,按票面税额(11%)填写,专用发票填在第2栏,海关缴款书填第5栏;
  (2)农产品领用当期加计扣除,按不含税金额×(13%-11%),填第8a栏。注意不管取得11%或3%专票,均不按“价税合计×(13%-11%)”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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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
  (1)购进农产品,在认证后,按票面金额×11%,填第6栏;
  (2)农产品领用当期加计扣除,按不含税金额×(13%-11%),填第8a栏。注意不管取得11%或3%专票,均不按“价税合计×(13%-11%)”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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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取得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1)按农产品买价(发票价税合计)×11%,填第6栏;
  (2)农产品领用当期加计扣除,按价税合计×(13%-11%),填第8a栏。
  老五提醒各位注意:专票按“金额×(13%-11%)”,普票按“价税合计×(13%-11%)”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两者有区别。
  “扣除力度不同”,“扣除力度不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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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采用投入产出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7%/(1+17%)
  (扣除率为最终产品的适用税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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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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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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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当下的进项抵扣有三个时点:
  1、购进时凭票抵扣(非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
  2、领用时加计扣除(非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
  3、销售时核定扣除(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
  ? ? 相关话题——详解2017年7月1日农产品新政,解读“扣除力度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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