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关键问题,是能否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义务人的应税所 得。由于个人收入结算与支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会给代理申报带来一定的困难和风险。 为确保办税质量,在界定纳税义务人性质的前提下,税务师应严格按规范程序操作。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负 有无限纳税义务。本节主要介绍我国境内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的中方和外籍 人员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理申报的操作规范,除此之外的所得 项目因很少涉及代理,故不作专门阐述。 1.核查有关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结算账户,审核支付单位 工薪支付明细表,奖金和补贴性收人发放明细表,劳务报酬支付明细表,福利性现金或实物 支出,集资债券利息、股息、红利支出,确定应税项目和计税收入。 2.根据税法有关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确定免予征税的所得,计算应税所得。 3.核查外籍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公司支付的收入,来源于中国境外由境内、境 外公司支付的所得,根据有无住所或实际居住时间,以及在中国境内企业任职的实际情况, 确认纳税义务。 4.核查税款负担方式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代扣代缴所得税申报手续。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 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对非居民纳税 义务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薪所得,根据在境内实际居住的时间、支付方式和税收协定的 有关规定来确定是否征税。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根据税收协定有关独立劳务和非独立劳务 的判定来确定具体的计税方法。由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情况各异,征免界定均有具体规 定。因此,代理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其计税资料的取得与核实是比 较复杂的。 1.核查外籍个人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出入境的实际日期,确定与其派遣公司或雇主的关 系,通过出入境签证、职业证件、劳务合同等来判定其所得适用的税目和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 2.核查纳税义务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分别由境内、境外支付的工薪所得明细表,根据税 款负担方式和雇主为其负担税款情况,将不含税收人换算成含税收入。 3.核查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各种补贴、津贴及福利费支出明细,除税法 规定免予征税的项目外,将其并入工薪所得计算纳税。 4.核查纳税义务人劳务报酬所得支付明细表,通过审核外籍个人来华提供劳务服务与 派遣公司的关系,判定其属于非独立劳务或独立劳务,前者应按工薪所得计税,后者则适用 劳务报酬的计税方法。 5.核查纳税义务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资料,根据其投资的 具体内容来判定征免。 6.核查担任境内企业或外企商社职务的外籍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薪所得和 实际履行职务的期间,据以计算应税所得。 7.在对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全部计税 资料进行核查后,分类计算应税所得,按一定的税款负担方式计算出支付单位应代扣代缴 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代理填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 填表说明: 一、 适用范围 本表由扣缴义务人填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时,其支付所得纳税人基础 信息的填报。初次申报后,以后月份只需报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的信息。 二、 扣缴义务人填报本表时,“姓名、国籍(地区)”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是否残疾烈属孤 老”为所有纳税人的必填项;其余则根据纳税人自身情况选择后填报。 三、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3.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照)名称。中国居民,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 件名称;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 名称。 4.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5. 是否残疾烈属孤老:有本项所列情况的,填写“是”;否则,填写“否”。 6?雇员栏:本栏填写雇员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1) 电话:填写雇员纳税人的联系电话。 (2) 电子邮箱:填写雇员纳税人的电子邮箱。 7.非雇员栏:填写非扣缴单位雇员的纳税人(不包括股东、投资者)的相关信息。一般填写从扣缴单 位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 然所得、其他所得的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1) 联系地址:填写非雇员纳税人的联系地址。 (2) 电话:填写非雇员纳税人的联系电话。 (3) 工作单位:填写非雇员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名称全称。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则不填。 8. 股东、投资者栏:填写扣缴单位的自然人股东、投资者的相关信息。没有则不填。 (1) 公司股本(投资)总额:填写扣缴单位的公司股本(投资)总额。 (2) 个人股本(投资)额:填写自然人股东、投资者个人投资的股本(投资)额。 9. 境内无住所个人栏:填写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相关信息。没有则不填。 (1)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主管税务机关赋予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该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境内无住所 个人的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者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 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授予。 (2) 来华时间:填写纳税人到达中国境内的年月日。 (3) 任职期限:填写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的任职期限。 (4) 预计离境时间:填写纳税人预计离境的年月日。 (5) 预计离境地点:填写纳税人预计离境的地点。 (6) 境内职务:填写纳税人在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担任的职务。 (7) 境外职务:填写纳税人在境外任职受雇单位担任的职务。 (8) 支付地:填写纳税人取得的所得的支付地,在“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和“境、内外同时支付”三种 类型中选择一种填写。 (9) 境外支付地国别(地区):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支付地为国外的,填写境外支付地的国别或地区 名称。 填表说明: 一、 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填报。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由自然人纳税人初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填报本表;初次 申报后,以后仅需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二、 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一) 表头栏 1.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分别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2?身份证件类型:填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照)名称。中国居民,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名称;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3.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4?纳税人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 V”,可多选。 (1) 有任职受雇单位:是指纳税人有固定任职受雇单位。 (2) 无任职受雇单位(不含股东投资者):是指纳税人为自由职业者,没有与任何单位签订任职受雇合 同;不含企业股东、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 (3) 投资者:是指有对外投资的纳税人。 (4) 无住所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无住所”是相对有住所而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5. 任职受雇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签订任职受雇合同的单位名称全称及其在税务机 关办理登记时的纳税人识别号。前列填名称,后列填纳税人识别号。 与多家单位签订合同的,须分行列示。没有则不填。 6. “三费一金”缴纳情况:纳税人根据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对应框内打“V”;如果都没有缴纳的,在“无”栏打“ /”。 7?电子邮箱:填写税务机关能与纳税人联系的电子邮箱地址。 8?境内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填写税务机关能与纳税人联系的有效中国境内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 9?联系电话:填写税务机关能与纳税人联系的电话。 10.职业:填写纳税人所从事的职业。职业分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国标填写。 11?职务:填写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所担任的职务,在“高层”“中层”“普通”三项前选择其一打“ /”。 12?学历:填写纳税人取得的最终学历。 13?是否残疾人/烈属/孤老:符合本栏情况的,在对应框前打“ V” ;否则,在“否”栏打“ V”。 (二) 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写栏: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填写本栏;没有则不填。 纳税人在选填此栏时,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 知》第十一条第二款“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 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 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规定选择填写。 选择后,纳税人在“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对应框内打“ V”并填写具体地址。 (三) 投资者纳税人填写栏:由自然人股东、投资者填写。如果没有对外投资的,则不填。 1.投资者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V”,可多选。 2?被投资单位信息:填写纳税人对外投资单位的有关信息。 (1) 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载明的纳税人名称全称。投资多家单位 的,需分别列示。 (2) 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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