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税收优惠应注意的问题 最近,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以下简称《通知》),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文件为财税[2005]186号)的审批期限再延长一年,即从2008年12月31日延长到2009年12月31日。这意味着,纳税人今年还可申报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 申报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是审批期限。按照《通知》规定,优惠标准和幅度与财税[2005]186号的规定均没有变化,但审批截止期限由2008年12月31日延长到了2009年12月31日。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优惠必须要在2009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批,在此期间没有审批的,即使符合条件,也不能享受减免税的优惠。但这一规定并不影响正在享受优惠的纳税人,纳税人不用担心应该在期限内享受的优惠不能享受。也就是说,只要是在2009年以前通过了减免税审批的,在3年内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例如,某纳税户2008年11月通过审批,那么他可以继续享受优惠到期满,也就是说优惠可享受到2011年10月。 其次是资料报送。《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报送的资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格认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报送的资料有: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企业工资支付凭证;职工花名册;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二是减免税认定,由税务部门负责,企业应报送下列资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减免税申请表;《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对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业主的下岗失业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经营业主的房屋产权证或店堂、门面租赁协议。 再其次是审批程序。对于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资格认定,重点核查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是否真实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对于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一般需要经过受理、核定、申请减免和批复四个阶段。纳税人应注意,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报送的资料基础上,根据规定计算出企业该年度应享受的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企业在申请预核定后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中途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将相关资料(下岗失业证件和招用合同)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不作调整。年度终了,企业根据年度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和在企业实际工作的月份数,提出减免税申请,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对企业报送的所有资料的审查结果,确定企业申请年度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和在企业实际工作的月份数,并据此计算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按减免税审批管理权限报批。 最后是财税处理。获准享受减免税优惠后,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按照《通知》规定,纳税人减免税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财税[2005]186号、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免税顺序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按标准计算的税收减免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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