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中(十九)规定,要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紧接着,2021年4月29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部门以税收风险为导向、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针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领域,适当提高抽查比例,有序开展随机抽查,精准实施税务监管,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保护守法诚信经营,维护经济税收秩序,维护税收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求各地税务部门要聚焦重点领域,围绕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关切,针对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废旧物资收购利用、大宗商品(如煤炭、钢材、电解铜、黄金)购销、营利性教育机构、医疗美容、直播平台、中介机构、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等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虚开(及接受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综上可见,层面已经剑指“税收洼地”,并且将税收洼地与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一并放入重点防控和监管领域,可以预见未来利用税收“洼地”进行简单粗暴的、浑水摸鱼的、人人可做的纳税筹划操作会逐渐被市场所淡化,因为纳税人出于自身风险性和安全性的考量,势必会选择基于自身股权架构、商业模式、组织形式、经营理念等综合因素考量具有长远性、安全性、合法合规性的税筹方案。笔者基于以上预判,接下来从税收洼地的定义、类型、政府的调整动态和方向、税务监管态势、税收“洼地”未来走向、未来税收“洼地”利用应注意事项等几个方面来为大家展开论证分析。 (一)什么是税收洼地? 税收“洼地”本质上是区域间财政和税收政策的竞争,地方和中央财政利益的博弈。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转移支付问题的存在,经济负担重的地区为了招商引资给予投资人一定的税收支持政策,当某一地区启动税收“洼地”政策后,其他地区也不甘落后,纷纷效仿实施,在滚雪球的效应下,由东部地区向西部地区蔓延,迅速形成了全国各区域内以核定征收+财政返还(奖励、补贴)、委托代征+财政返还类的税收洼地政策。譬如说:近年风靡全国大街小巷的个独核定热潮。 但凡事树大招风,过犹不及,鉴于增值税的可抵扣性,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性,税收“洼地”政策势必会影响正常的资产资源配置,冲击增值税抵扣链条和整体税收征管秩序;也会导致企业的资源和利润转移。笔者认为这也是”税收洼地“被纳入重点监管领域的深层原因所在。 (二)税收洼地类型 目前市场上税收“洼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1、核定征收型税收洼地类型 2、财政返还型税收洼地类型 3、委托代征型税收洼地类型 实务中,以上几类税收洼地类型以或单独、或叠加的方式在全国各地遍地开花。 (三)政府未来调整方向 未来政府对税收洼地的管控和调整方向预计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取消不合规的”委托代征“ 2、暂时取消税收洼地型”招商引资“(阶段性合规化、规范化整顿) 3、改变”招商引资“的商业模式(从税收优惠型回归资金支持型、人才支持型、政府补助型等) (四)税务机关的监管态势 未来税务机关的监管方向预计依然会沿着“实质性经营”+”互联网信息互通“+”后台大数据分析监督“的路子来进行管控和稽查,对于纳税人而言,关注的重点应该放在“实质性经营”上。后续税务机关在核实实质性经营时,考量的因素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开票公司与受票公司税负是否相同? 2、是否有办公地址? 3、是否有办公人员? 4、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保? 5、开票公司服务对象数量是否具有合理性? 6、业务实质、交付成果是否与开票金额相匹配? (五)税收“洼地”将何去何从? 监管态势趋严的形式下,税收洼地究竟将何去何从?笔者认为当下不会“一刀切”式的直接取缔“洼地”原有政策,“洼地”政策依然会过渡性的延续下去,并且依然会有新的地方性应对政策出台,对于原有“洼地”个独税收核定等招商方式以及可能出现的新招商方式,笔者预计会呈现以下发展态势: 1、原先已成立的个独 (1)留存,保持原政策、但规范业务(向实质性经营靠拢、预防风险) (2)留存,取消核定、返还(缓解矛盾、避免撞枪) (3)注销(以绝后患) 2、新招商政策动向 (1)变更原税收核定模式,以”政府补助“等形式招商 (2)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对投资企业落地服务(办公场地、人员安置)给予更多便捷优惠举措 (3)加大对企业实质性经营的监管审核要求,提高企业入驻园区门槛 (六)未来税收“洼地”利用应注意事项 其实税收筹划的本质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动利用税法的特殊规定及条款,通过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的安排和调整,而带来的税款节省。至于利用沦为大街上人人叫卖的、人人可做的“个独核定”来进行税收筹划方式,是无法“一招鲜、吃遍天“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实际问题的,也无法从根本上满足纳税人出于安全性考虑下的税收筹划需求,从根本上来说,未来的纳税筹划方向是由纳税人基于”长远考虑、成本更低、防范风险、落袋为安“的核心诉求而决定的。笔者认为,未来的纳税筹划方向势必会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纳税人选择主动而为(由”事后弥补型“向”事前规划型“转变); 2、必须有税收政策、法规的相关依据; 3、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必须做出相应安排和调整; 4、一定程度上借助新技术、新工具落地; 5、必须能带来税款的节省; 6、寻求专业财税咨询机构、人士支持和赋能(术业有专攻) 另外笔者建议,在未来税收”洼地“的选择上,一定要有对政策持续性、兑现稳定性、操作安全性上的考量。尽量选择带有宏观调控意志、战略布局色彩、单独出台税法文件的”型税收洼地“,在对“地方型税收洼地”的选择上一定要慎之又慎。总之,是否满足”实质性经营“条件会成为未来纳税人利用税收“洼地”落地税筹方案的一条红线。对此笔者整理了目前部分“型税收洼地”,以供大家参考。至于“地方型税收洼地”可谓全国各地,遍地开花,到处都是。笔者在此不再举例说明。 作者:何晓 15991618680(微信同号)。 2013年12月的资讯—— 消除“税收洼地”需釜底抽薪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近日撰文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执法不严,制造“税收洼地”,必须下大力气清理整顿,今后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表态切中财税体制改革重要环节。而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各地已经出台实施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共有30项之多。虽然说,这些政策确曾一度发挥过激活市场、激发资本等积极作用,但随形势变迁,这些大量处于含糊状态且各自为战的优惠政策不可避免的负面效应,正迅速外扩并且引发越来越显著的集体非理性,这其中,除了显而易见的加剧市场分割、损害税制权威等,主要还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林林总总的“税收洼地”其实服务于一个单一的目标,即“为增长而引资”的地方政府竞争模式。但由于这个压倒性的目标本身就有重“量”不重“质”的倾向,再加之各地政府间无法实现利益兼容,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一方面,各地税收优惠幅度越来越来大,但在另一方面,各地出现了大量没有税收、没有技术,甚至不创造就业的扶植项目。 其次,即使不考虑地方政府间不良竞争的可能性(实则很难避免),“税收洼地”不利于真正改善营商环境的另一项原因是,地方政府吸引投资的各类手段归其拢总无非两条,即提供尽可能多与好的公共服务,以及尽可能降低辖区企业实际税负。而“税收洼地”对于后一条手段的过度依赖,不仅容易在思维方式中导致地方政府忽略前一手段的应用与强化,而且在实际效果中,也会因为税收不足而对前一手段形成实质性的排挤。 第三,除了压缩公共服务开支,地方政府弥补“税收洼地”税款流失的另一种倾向是加大个人及服务类企业税收征管力度。这种厚此薄彼的税收政策不仅无助于提振消费,反而还会进一步刺激中国已经高到危险水平的增量资本产出率继续攀高。 第四,“税收洼地”不仅在以上三个方面损害中国经济整体效率提升,而且在公平维度上也经不起考量。因为一则财力雄厚的发达地区更易于提供税收优惠以维持自身竞争优势;再则即使欠发达地区提供同等税收优惠,其他方面的欠缺也会使其更容易成为逆向选择的牺牲品。 所幸目前财税部门已经将“税收洼地”列为改革重要对象。下一步的工作,除了财税部门加快进行清理整顿、规范管理,基础性的改造还应该包括:一方面,改变地方政府唯GDP是从的激励、考核机制,消除“税收洼地”生成的动力;另一方面,严明“税收法定”基本原则,限制地方政府左右税则的能力与权力。只有做到这两条,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攻坚战才能经釜底抽薪有所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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