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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股权抵偿与附加扣除等问题的权威解答

发布于 2022-01-09

  一、问:个人投资境内居民企业,现个人将其股权用于抵偿债务,请问个人以股权抵偿其债务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回答:对个人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用于抵偿债务,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上述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上述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二、问:请问哪些个人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4800元?
  地税局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但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即: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共减除费用4800元。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具体范围包括: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因此,对上述四类人员以及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在每月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
  三、问:个人任职于一家服务企业,并同时兼任公司董事,请问个人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回答: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对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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