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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内资企业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政策(上)

发布于 2022-01-09

  为创造企业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计税工资制度,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06年9月1日颁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文。文件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同时原按规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个低于”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为更好的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我们有必要对于内资企业工资薪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一下全面的解读。
  一、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政策概述
  (一)、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政策的基本内容
  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等,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
  (二)、工资税前扣除的制度
  1、标准计税工资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对于东北地区,财政部、税务总局早在2004年就颁布了《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的规定,对于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已先期提高到了每月人均1200元。
  2、提成工资工资制度。对饮食服务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有些地方仍在执行这一工资制度,部分地方已将过去实行提成工资的企业改按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
  3、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包括原来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制度和“两低于”工资制度。
  4、百元工资含量工资制度。凡实行百元工资含量方式计提工资的企业,其百元工资含量的确定,必须报主管地税部门、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对百元工资含量方式已逐步纳入“工效挂钩”范围。
  5、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经这人事局的批准,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
  6、实际支付税前扣除工资制度。内资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7、利润比例税前扣除奖金制度。城市商业银行税前扣除的奖金比例更高不得超过税前利润的8%。掌握的三个条件:
  (一)税前利润不得低于1000万元、不良资产比例不得高于20%;
  (二)奖金已实际发放;
  (三)奖金扣除的更高比例没有超过税前利润的8%。
  二、标准计税工资
  企业所得税标准计税工资制度是指企业按规定的每月可税前扣除的工资标准和允许计提计税工资的人数计算每月可税前扣除的工资。在执行标准计税工资制度中应当注意的政策要点为:工资薪金支出内容、计税工资人数。
  (一)、工资薪金支出内容
  1、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2、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支出项目:
  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根据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3)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4)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5)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7)独生子女补贴
  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二、计税工资人数
  1、应计入计税工资人数的人员。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
  2、不应计入计税工资人数的人员:
  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3)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3、计税工资人数中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1)劳动合同在确定计税工资人数中的作用。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企业雇佣人员无论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都应签定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在确定计说工资人数中有重要作用。
  2)缴纳社会保障性费用在确定计税工资人数的作用。目前,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同时也负责征收社保费。因此,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工资水平核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数据也可成为税务机关确定计税工资人数的重要辅助证据。
  3)内退人员、退休人员返聘能否作为计税工资人数。对于内退人员、退休人员返聘后,这些人员也应作为计税工资人数,企业向这些人员发放的报酬也须按计税工资标准进行扣除。
  4)临时人员的计数。期货经纪机构临时招聘工作人员所支付的费用,无论采用取提成佣金方式或是以工资名义支付,均属于人员工资费用,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必须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计税工资在税前扣除,凡超过当地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予以纳税调整。[摘自税务总局1997年10月9国税发(1997)158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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