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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增值税的差额征税知多少

发布于 2022-01-22

  在税法的学习中,有些知识点是需要反复琢磨的,比如说混合销售和兼营、视同销售、差额征税……,这些内容每学一次都有新感觉,当然可以说,其实是每一次都记得不清,掌握不透,所以需要反复学习,反复总结。今天,我们就再来聊一聊差额征税的问题。
  差额征税,是营改增带来的产物。本来增值税的核算规则是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但营改增后,发现有些特定业务是拿不到进项税发票的,如果按原先的计算规则,这些行业分分钟关门大吉。所以,只能规定这些业务可以通过扣除销售额的办法来计算增值税。截止目前,一共有八大类业务规定了差额征税,我们分别不同的税目来了解一下。
  一、交通运输业—航空运输企业(9%)
  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代收的机场建设费-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电信业—增值电信服务(6%)
  移动、联通、电信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给公益性机构捐款
  政策依据:财税〔2016〕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三、建筑业
  (一)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时: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二)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预缴税款=(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2%
  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预缴税款=(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3%
  【注意】差额预缴税款不等于实际申报时也采用差额征税。建筑业真正申报税款采用差额征税的,就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式下。征收率为3%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四、金融业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金融服务
  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政策依据:财税〔2016〕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三)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注意】不得扣除买卖交易中的而其他税费;出现负差、可结转下期,但不得跨年;买入价,可以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五、现代服务
  (一)客运场站服务
  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运费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物业管理服务纳税人收取自来水水费(简易计税3%)
  销售额=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对外支付自来水水费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三)经纪代理服务
  1、提供签证代理服务
  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和认证费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向委托发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代理进口免征进行增值税货物
  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代收转付货款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4、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2018年1月1日起)
  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代收转付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相关费用
  政策依据:财税〔2017〕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5、境内机票代理服务(2018年7月25日起)
  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代收转付境内机票结算款-相关费用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武装押运服务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差额缴税
  销售额=收取价款+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政策依据:财税〔2016〕4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五)人力资源外包
  无论是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式(6%),简易计税方式(5%)、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3%),都是差额征税
  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受客户单位委托代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政策依据:财税〔2016〕4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六)融资租赁服务
  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动产租赁税率为13%,不动产租赁税率为9%
  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含本金)-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六、转让无形资产
  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征收率为5%
  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土地使用权取得原价
  政策依据:财税〔2016〕4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七、生活服务
  (一)旅游服务
  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教育辅助服务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
  销售额=考试费收入-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八、销售不动产
  (一)房企销售自行开发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式9%)
  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充费用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注意】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老项目,小规模纳税人均是全额计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二)转让不动产(非自建)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全额计税,差额预缴,5%征收率。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应简易计税方法。差额计税,差额预缴,5%征收率。
  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全额计税,差额预缴,5%征收率。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差额缴税,5%征收率
  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5、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差额缴税,5%征收率。
  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6、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缴税,5%征收率;
  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差额缴税,5%征收率
  销售额=销售收入-购买住房价款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END
  参考:杨柳老师、小颖言税、税海涛声;晶晶亮的税月二次整理;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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