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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老建筑项目营改增后发生分包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发布于 2022-01-22

  A建筑公司承建了甲工程,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4月25日。根据营改增试点文件,甲工程属于老建筑项目,A建筑企业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亦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5月1日之后,A公司将甲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了B建筑公司,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5月20日。那么B公司所承建的部分,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呢?(A、B均为一般纳税人)
  元素说税
  目前的营改增文件的表述为: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判断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核心在于是不是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而案例中的分包工程明显属于甲工程的一部分,属于被包含的关系,属于同一建设规模内的子工程。因此,B公司所提供的建筑服务亦是“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同样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在这种情况下,总包方、分包方都可以选择计税方法,需要进行协商,尽量保持一致。
  如果总包方选择简易计税,分包方选择一般计税,分包方按11%缴税但总包不允许抵扣,没能有效利用增值税的抵扣功能。
  如果总包方选择一般计税,分包方选择简易计税,则总包方抵扣有限,负担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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