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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接受捐赠资产计入应税所得额政策的前后变化

发布于 2021-12-13

  企业接受资产捐赠有货币性资产形式,有非货币性资产形式。这里的货币性资产仅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是否应当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如何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政策先后进行了三次调整:
  一、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文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也就是说,不论企业是货币性捐赠,还是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均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如果捐赠资产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很容易以捐赠作为规避企业所得税的手段。)
  二、货币性捐赠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在处理时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文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非货币性捐赠在处置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相应推迟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间。)
  三、接受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捐赠,均应当并入接受捐赠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同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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