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和劳务税征期热点问题 1.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中,每个税款所属期的勾选、确认签名时间范围如何计算? 答:勾选时间范围:当期已申报结束或征期结束后(以谁在前做为开始时间)至下期申报当天或征期结束当天(以谁在前做为终止时间)。 确认签名时间范围:每月1日至申报当天或征期结束当天(以谁在前作为终止时间)。 2.扫描认证的发票是否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中确认签名? 答:扫描认证的发票,需要在申报抵扣前登录平台进行确认签名。扫描认证的发票默认为抵扣勾选,如需调整用途需撤销抵扣勾选后重新勾选。 所以,对于外地的车在北京投保,缴纳保费时车船税没有代为缴纳的,纳税人可以在车船的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或者由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欠缴的车船税及滞纳金。 个人所得税征期热点问题 1.子女首套住房由子女申请贷款,但父母偿还,父母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因此,子女首套住房由子女申请贷款,由父母偿还,父母不可以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扣除。 2.员工离职后2年内,企业每月向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该所得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申报,那么是否需要企业每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能否继续累计享受? 答: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继续累计享受。 征收管理征期热点问题 1.目前可以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三方协议签订无需到银行签署的银行有哪些? 答:从2019年6月起,北京市内的银行基本全部可以实现网上全流程签署三方协议(未接入税库银系统的银行除外)。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做完税库银三方协议账号登记并受理通过后,无需去银行端进行签署,直接进入网签三方协议模块验证生效即可。 财产和行为税11月热点问题 1.外地的车在北京投保,缴纳保费时车船税没有代为缴纳,现在补缴车船税到哪里补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所以,对于外地的车在北京投保,缴纳保费时车船税没有代为缴纳的,纳税人可以在车船的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或者由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欠缴的车船税及滞纳金。 货物和劳务税11月热点问题 1.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5%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条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2.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条规定,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本公告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是否还需要增值税优惠备案?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八条规定,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5.增值税发票查验时,输入查验项之后,为什么不显示验证码? 答:可能原因如下: (1)请检查是否正确安装根证书,若未正确安装根证书,验证码将无法正常显示; (2)请尝试使用谷歌或火狐浏览器进行查验。 (3)可能是开票方省份税务机关网络环境不稳定或服务异常引起的,多次尝试仍然无法查验的,请联系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 (4)部分省份为保障数据传输安全目前不再支持Windows XP操作系统下的IE8浏览器,建议您使用谷歌浏览器或升级操作系统; 6.税务机关误收多缴的税款产生的退税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税务机关误收多缴的税款产生的退税利息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7.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中,纳税人如何对当期申请抵扣的发票数据进行确认? 答:征期内,纳税人完成当期抵扣勾选后,需在增值税申报抵扣前,到“抵扣勾选统计”模块申请统计,生成本期可用于申报抵扣的发票汇总统计表,并进行确认签名。 个人所得税11月热点问题 1.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进行自然人身份信息验证时,对于“验证不通过”且经核实存在问题的,扣缴单位应该如何修正? 答:对于身份证号码正确但姓名错误的,在原登记信息上对该姓名进行修正。对于身份证号码错误(包括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同时错误)的,先将该条登记信息的“人员状态”标记为“非正常”,再新增一条正确的自然人登记信息。完成上述修正后,扣缴单位应再次点击“报送”按钮,进行自然人身份验证。 2.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的申报密码是什么?如何重置? 答:目前,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业务可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ITS)扣缴客户端和网页端(WEB端)进行纳税申报,而ITS系统申报密码则只有扣缴客户端申报时需要,所以ITS系统申报密码是指扣缴客户端的申报密码。扣缴客户端申报密码是通过扣缴客户端进行信息报送、信息下载等与税务局端进行敏感信息交互操作时的口令,只有在申报密码正确的前提下才能完成信息报送和信息下载等操作。 若扣缴单位忘记申报密码,有三种方式可实现申报密码重置:一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通过【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授权】--选择对应企业--点击底部按钮【重置申报密码】路径进行重置;二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WEB端(网页版),通过【个人信息管理】--【办税授权】--【企业办税授权】--信息行后部的【查看详情】--【重置申报密码】路径进行重置;三是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密码重置。 3.对选择由扣缴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自行在远程端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自行更新,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下载更新】,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由扣缴义务人在客户端采集的,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修改】,更新填报信息。 4.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扣缴客户端采集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再导入工资薪金数据,没有自动生成专项附加扣除金额怎么办? 答:导入工资薪金后,选择需要预填专项附加扣除的人员范围,然后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按钮,系统会自动按照已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计算出可扣除金额。 5.个体户生产经营与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如何扣除?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6.非居民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网站以及APP给境内孩子提供英语培训,取得的所得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非居民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网站以及APP提供培训服务,如果个人没有来境内,则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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