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入账成本的差异分析 1、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方式换入的无形资产 会计 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相关税费 或者=应收债权账面价值-补价+相关税费(收到补价) 或者=应收债权账面价值+补价+相关税费(支付补价) 税法 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或者=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相关税费(收到补价) 或者=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相关税费(支付补价) 这样做的理由是:债务人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这是不重复征税的体现。 6号令规定: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2、以非货币性交易方法换入的无形资产 会计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关税费 或者=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确认的收益-补价+相关税费(收到补价) =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或者=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相关税费 税法 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理由是,放弃无形资产的一方,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成本,其评估增值的部分已经实现 3、如果是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会计上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接受投资的无形资产不作区分,无论是接受投资,还是发行股票而接受的无形资产,均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也可以这样理解,对投资方来说,属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公允价值减去原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因此,在税收上接受投资的一方应按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计税成本。 无形资产摊销的差异 会计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而〈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无形资产减值的差异 当无形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预计可回收的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或者计提减值准备。如果属于一次性转入“管理费用”,同时注销“无形资产”的情形,税收上应按“财产损失”处理。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税前扣除;如果属于提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形,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于种情形,可直接对注销的无形资产调增所得。对第二种情形应区别情况处理:如果是次提取减值准备,则应将“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减值准备”科目的金额调增所得额;如果是连续年度提取减值准备,那么,在增提减值准备的年度,应对增提的金额调增所得,在减提减值准备的年度应调减所得,否则会造成重复计算;当处置已经提取了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时,会计上按无形资产价值(而不是无形资产账面摊余价值或账面余额)结转,已经提取减值准备的金额又转移到当期损益。因此,应当对以前年度已经调增所得的减值准备金额作纳税调减处理,否则又会造成重复征税。 例:某企业将拥有的一项专利权出售,取得收入150000元,应缴营业税7500元。该专利权的账面余额为123760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为4500元。会计处理为: 借:无形资产减值准备?4500 银行存款?150000 贷:无形资产?123760 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23240 应缴税金——应缴营业税7500 税务处理:调减应纳税所得4500元。 另外:〈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也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这就证明了上例处理正确。 同时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了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回收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 何谓“性和实质性损害”呢? 规定:当无形资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或实质性损害 1、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已无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 3、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以无形资产抵偿债务、对外投资或换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差异 以无形资产抵偿债务,会计上按债务重组准则处理。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换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会计上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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