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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建筑服务的预付款项与保证金,纳税筹划必备之路?

发布于 2021-12-14

  我们知道,建筑服务在收到预收款项之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儿要注意,一是预收并不是约定的,是说收到的当天,如果对方就是不给,那纳税义务是不存在约定产生的。
  那有的同志认为,预收款是备料款,税务上再多个征税的分成,那我们不是亏了吗?其实当下是不亏了,因为支付方现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了,这一点儿,其实比营业税下好多了,在整体层面上没有占纳税人“便宜”(注意这儿的前提是可抵扣能抵扣的纳税人)。
  在有的时候,我们经常看到有这样的文章,即能不能将预付款项改个名字叫“保证金”,不就可以避开这个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条款义务了吗?
  备料款相当于是预付的建筑服务的款项,方便建筑服务方提供开展服务的启动资金。这种情形之下,通常不是清包工程,是包工包料的前提之下的业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进行了如下规定: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为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要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要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并于2017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上报国务院。
  所以,如果建筑单位能够操作以上保证金不重合,并且能够盖住预付款项,那也行操作一下。但是注意,这儿保证金是要返还的,那这个收的不放心啊,所以税的筹划或许是可行的,但是业务的可行性并不因几个税而影响了基本的玩法。小编认为还是要谨慎行事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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