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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通行费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你肯定关心的具体操作问题

发布于 2022-01-22

  随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的发布,通行费在2016年8月1日以后的抵扣基本尘埃落定。
  按照新政策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规定的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国财税浪子在2016年8月24日早间的微信发布《通行费抵扣政策延续到8月1日以后啦!》后,很多同学发来评论或者留言,对此表示关注。以下对于大家提出的一些问题作出讨论,且做抛砖引玉。
  、使用ETC预缴在卡内的金额,取得发票怎么抵扣进项,取得发票当期全部计算抵扣?
  回答: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向ETC充值一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取得普通发票或者财政收据。86号文和47号文主要在于解决在系统改造短期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纳税人无法取得专票但又实际支付通行费的特殊抵扣问题。根据林枫副司长在线访谈的解释,这部分充值的通行费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其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当然大家也不用担心,系统调整到位后,这部分实际消费的通行服务应当可以取得专票(结合以后的实际管理模式)获得抵扣,不会随便让纳税人吃亏的。
  第二、通行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如何体现?
  回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第三、我公司采用ETC充值方式支付的过路费,在银行充值缴费时取得了银行开具的代收通行费的普通发票,这些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参照新的86号文计算进项税额?
  回答:由于银行代收的充值费用,其本质就是充值,是为了购买日后服务的预付款项。和前面的问题解答类似,参照林枫副司长的在线口径,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不能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是不是只有运输企业、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按照86号文和47号文计算抵扣增值税?
  回答:无论是物流企业、运输企业,还是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行税额与其所从事的具体行业没有必然联系。只要其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发票,均可执行86号文和47号文,按照抵扣规则处理。
  第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增值税进行税额不得抵扣。公司员工出差期间,乘坐出租车支付出租车运费以及由旅客承担的过桥过路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可否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回答:税法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支付的通行费其实不是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而是购进不动产租赁服务,因此不会受到旅客运输服务禁止抵扣的约束。该笔通行费同时可以结合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27条其他禁止抵扣的的要求判断,如果也不在集体福利等禁止抵扣范围内,是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
  第六、符合条件继续使用至8月31日的地税通行费发票可否用于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回答: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自2016 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 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因此特殊情况下,确实会有部分地税机关监制的通行费发票会继续使用到8月31日。比如说,河北省国税局就确认,“”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和“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纳税人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那么我们理解,这部分通行费发票可以按照86号文和47号文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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